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09號
TPDV,111,勞訴,109,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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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林聖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愛麗絲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莘昀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複代理 人 劉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237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萬135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萬23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13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 麵包師傅,兩造間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 ,並約定每月10日為發薪日,被告公司於110年8月23日通知 原告以疫情期間嚴重虧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原告工 作至110年8月31日止,最後工作日為110年8月31日(即勞動 契約終止日)。任職期間兩造雖約定每月工資為4萬5000元 ,惟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告特休、加班費及終止契約 預告期間之工資,嗣原告另發現被告公司未依原告實際工資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請求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延長工時加班費:9萬3583元
   原告上班時間為早上6點至下午4點(3點出最後一爐麵包 ,整理完再備隔天材料後即可下班,原告通常離開店裡的 時間約在4點到5點間),原告任職時尚有配置一名助手協 助麵包製作,自109年3月起,因該名助手離職,由原告一 人獨立製作麵包,致工作量及工時大增。被告109年3月至



110年8月間均須加班完成工作,109年3月至109年12月之 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示,請求至5點後之加班時數(附表 一: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表),總計9萬3583元。(二)休息日加班費:43萬2000元
原告工作期間,僅有每週之星期二休假,其餘例假日、國 定假日均未休假,應休未休之日如附表二所示,107年共 有42天、108年共有38天、109年共有43天、110年共有21 天,共計144日之例假日、國定假日應休而未休。被告未 足額給付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費共43萬2000元(1500元 ×144日×2=43萬2000元)。
(三)特休未休之工資:5萬1000元
原告於106年12月13日到職至110年8月23日終止勞動契約 止,應有34日之特休(3+7+10+14=34)。然均未休假,被 告亦不曾發給工資,爰請求特別休假之工資5萬1000元(4 萬5000÷30×34=5萬1000)
(四)預告工資:3萬3000元
被告公司於110年8月23日通知原告將於110年8月31日解雇 原,惟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於30日 前預告原告,尚差22日,故原告請求22日預告期間之工資 共3萬3000元(1500元×22日=3萬3000元)。(五)失業給付差額損失:7萬5600元
   原告工資為4萬5000元,然被告於原告離職前6個月(即11 0年3月至110年8月)均以2萬4000元之薪資替原告投保, 致原告無法受領足額之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 3項之規定,應由被告公司賠償失業給付差額7萬5600元( 計算式:4萬5000×60%×6-2萬4000×60%×6=7萬5600)(六)資遣費:8萬3188元
原告非自願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為4萬5000元,得請求 之資遣費金額為8萬3188元。
(七)遲延利息:上列合計76萬8371元,原告並依民法第233條 第1項及民法第203條請求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八)被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原告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
(九)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萬1356元
兩造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月薪為4萬5000元、被告公司應依 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款項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 專戶,然被告均未足額提繳如附表三,總額為6萬1536元 。




  綜上,原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7條、19條、第20條 、第36條、第38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2 條、第14條、第31條、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12條、第38條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9萬3583元、休息日 加班費43萬2000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1000元,預告工資3萬 3000元,失業給付差額損失7萬5600元,資遣費8萬3188元, 總計76萬8371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並向原告 之勞工保險局退休專戶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萬1356元,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萬8371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被告應提撥新台幣6萬1356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受僱擔任麵包師傅,兩造約定依當年度公告之基本薪 資敘薪,另考量烘焙工作時間常隨店面實際銷售狀況而變 動,為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煩雜 ,故兩造同意以每月薪資4萬5000元,包含上述原告依法 應給付之項目。兩造既已就原告之工資給付另為協議,且 經換算後,被告實際給付予原告之工資遠高於基本工資、 延長工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工資之總額, 兩造間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既未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標 準,該約定並非無效,勞雇雙方自應受其約束,被告並依 前開約定,於基本薪資調整時,同步調整原告之投保薪資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及補提撥勞工退休金 等,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2頁): 
(一)原告自106 年12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4萬5 000元,於110 年8 月23日經被告通知於110 年8 月31日 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二)原告工作期間,固定休息每週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遭被告資遣,然被告並未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 及預告工資、資遣費,且未足額投保勞保、提撥退休金, 以致失業給付存有差額及退休金未足額提撥等節,業據原 告提出對話紀錄,個人投退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37頁、第43頁、 第59至60頁),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兩造約定以基本 基本薪資敘薪,然每月薪資4萬5000元,包含被告應給付



延長工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云云, 然此節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提出兩造曾為前開約 定之相關證據以佐,難認其前開抗辯可採。
(二)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 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應置備勞 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 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雇主應將勞工 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 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 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 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 項、第23條第2項、第38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就勞工之工時紀錄、特別休假使用紀錄暨工資給付明細 ,均為雇主依法應備置之文件。次按勞工請求之事件,雇 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勘驗 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 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 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 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 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就 前開雇主應備置文件,如經法院命提出而未提出者,得認 該證物應證事實為真實。就原告之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 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特別休假之計算所憑證物,本院前 於111年3月21日、111年5月6日命被告提出原告自107年迄 離職止之工時紀錄、特別休假使用日數及薪資給付明細, 然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均未提出,依前開規定,可 認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延長工時,如附表二之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工作日數暨特別休假剩餘日數尚有34日均為真,核 先敘明。
(三)關於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1.109年3至12月之延長工時工資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主使勞工於 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 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 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於附表一所示日期,有如加班時數欄所 載之加班時數,經以前開規定計算,原告得請求之加班費



如附表一延長工時加班費欄所載,共計9萬358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2.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
  按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 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 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 項、第37條第1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所謂工 資應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 工資而言。原告主張其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共計144日仍 有工作,則被告應再給付144日之工資共計21萬6000元。 至原告雖請求加倍發給金額,然揆諸前開說明,所謂加倍 發給僅指加發1日工資,其逾前開金額之主張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3.特別休假工資。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㈠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 日。㈡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㈢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 日。㈣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㈤5年以上10年未滿 者,每年15日。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 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 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 第38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自106年12月13 日受僱於被告,迄離職日110年8月31日,共有34日特別休 假日,原告均未休假,而原告之月平均工資為4萬5000元 ,故被告應給付5萬10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計算式:4 萬5000÷30×34=5萬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4.資遣費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 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 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 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 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110年8月2 3日,通知因嚴重虧損,擬於110年8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 契約,被告依上揭規定即應給付資遣費。原告之月薪為4



萬5000元,其自106年12月13日開始任職於被告公司至110 年8月31日離職日止,自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日起之 資遣年資為3年8個月又18天,新制資遣基數為1+319/372 (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當月份天數)÷12 ]÷2),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8萬3589元( 計算式:月薪×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 請求其中8萬318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5.預告期間工資
   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 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被告繼續工作已3年 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被告係於110年8 月23日通知於同年月31日終止,僅有8日之預告,則其應 給付剩餘預告期間22日之工資3萬3000元(計算式:45000 ÷30×22=3萬3000)。   
6.失業給付差額
   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 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 金額,處4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 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 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失業給付按申 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百分之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同法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前開規定,得請領6個月之失業給付 。而其每月薪資4萬5000元,應投保級距為4萬5800元,惟 被告於原告離職前6個月僅以2萬4000元級距為原告投保等 情,有原告個人投退保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43頁)。其 每月本得領取之失業給付為2萬7480元(計算式:4萬5800 ×60%=2萬7480),然原告每月實際領取之失業給付為1萬4 400元(計算式:2萬4000×60%=1萬4400),每月差額1萬3 080元,6個月共計7萬8480元(計算式:1萬3080×6=7萬84 80元,然原告僅請求其中7萬5600元,是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差額7萬5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被告辯稱兩造約定薪資為基本薪資2萬4000元,僅給付4 萬5000元以包含加班費、特休工資等法定費用,而前開差 額云云,然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應無足採。  7.綜此,原告得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9萬3583元、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工資21萬6000元、特別休假折算工資5萬1000元 ,預告工資3萬3000元、失業給付差額7萬5600元、資遣費 8萬3188元,總計55萬2371元(計算式:9萬3583+21萬600 0+5萬1000+3萬3000+7萬5600+8萬3188=55萬2371),逾前 開範圍之金錢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8.遲延利息: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就前開准許金額55萬2371元, 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4日( 見本院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 屬有據。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 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依本條規定 意旨,勞工自得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 之服務證明書。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 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 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 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而 按該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該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 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而勞 工必須取得雇主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始得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故於雇主拒絕發 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時,勞工即得 訴請雇主發給之。兩造間勞動契約既因被告以嚴重虧損為 由終止,則原告離職即符合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 職」,其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註記離職原 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屬有據。 
(五)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
   按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 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 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 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 第1項亦有明定。原告之工資4萬5000元,月提繳工資級距



為4萬5800,每月應提2748元,然被告僅提撥如附表三所 示金額,應再提繳6萬1356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三)。   
五、綜上,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9條、勞工金條例第1 2條第1項、第6條、14條1項、第31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 3項、第3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5萬2371元自111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提撥6 萬135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暨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 證明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勞工之給付請求訴訟,並經本院於主文第1至2項為雇 主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一: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表
兩小時內每小時250(4萬5000÷30÷8×4÷3=250)超過兩小時每小時312.5(4萬5000÷30÷8×5÷3=312.5)109年3月 109年4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1日 2 500   500 1日 2 500   500 2日 2 500   500 2日 2 500   500 3日         3日 2 500   500 4日 2 500   500 4日         5日 2 500   500 5日 1.5 375   375 6日         6日 2.5 500 156.25 656.25 7日 4.5 500 781.25 1281.25 7日         8日 3 500 312.5 812.5 8日 4 500 625 1125 9日 2.5 500 156.25 656.25 9日 1 250   250 10日         10日 3.5 500 468.75 968.75 11日 2.5 500 156.25 656.25 11日 2 500   500 12日 3.5 500 468.75 968.75 12日         13日         13日 3 500 312.5 812.5 14日 2 500   500 14日         15日         15日 3 500   500 16日         16日 3.5 500 468.75 968.75 17日         17日 3 500 312.5 812.5 18日 2.5 500 156.25 656.25 18日 2 500   500 19日 3 500 312.5 812.5 19日         20日 3 500 312.5 812.5 20日 2.5 500 156.25 656.25 21日 2.5 500 156.25 656.25 21日         22日 3 500 312.5 812.5 22日 2.5 500 156.25 656.25 23日 3 500 312.5 812.5 23日 2.5 500 156.25 656.25 24日         24日 4 500 625 1125 25日 3.5 500 468.75 968.75 25日         26日 3 500 312.5 812.5 26日 2 500   500 27日 2.5 500 156.25 656.25 27日 3 500 312.5 812.5 28日 2 500   500 28日         29日 3 500 312.5 812.5 29日 2.5 500 156.25 656.25 30日 4 500 625 1125 30日         31日                   109年3月小計 16312.5 109年4月小計 14031.25
109年5月 109年6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1日 3 500 312.5 812.5 1日         2日 2.5 500 156.25 656.25 2日         3日 2.5 500 156.25 656.25 3日 2.5 500 156.25 656.25 4日         4日 2.5 500 156.25 656.25 5日         5日 2.5 500 156.25 656.25 6日         6日         7日 2.5 500 156.25 656.25 7日 2.5 500 156.25 656.25 8日 2.5 500 156.25 656.25 8日 2.5 500 156.25 656.25 9日         9日         10日 1.5 375   375 10日 1.5 375   375 11日 2.5 500 156.25 656.25 11日 0.5 125   125 12日         12日 2.5 500 156.25 656.25 13日 2.5 500 156.25 656.25 13日 2.5 500 156.25 656.25 14日 2 500   500 14日 2.5 500 156.25 656.25 15日 3 500 312.5 812.5 15日 2.5 500 156.25 656.25 16日         16日         17日 2.5 500 156.25 656.25 17日 2.5 500 156.25 656.25 18日 3 500 312.5 812.5 18日 1.5 375   375 19日         19日 2 500   500 20日 3 500 312.5 812.5 20日 2 500   500 21日 2.5 500 156.25 656.25 21日 1.5 375   375 22日 2 500   500 22日 1.5 375   375 23日 0.5 125   125 23日         24日 2.5 500 156.25 656.25 24日 1 250   250 25日 3 500 312.5 812.5 25日 2 500   500 26日         26日         27日 3 500   500 27日         28日 3 500   500 28日 1 250   250 29日 2 500   500 29日 1 250   250 30日 2 500   500 30日         31日 1.5 375   375           109年5月小計 13843.75 109年6月小計 10437.5
109年7月 109年8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1日 2.5 500 156.25 656.25 1日 0.5 125   125 2日 2 500   500 2日 1 250   250 3日 0.5 125   125 3日 2 500   500 4日 2 500   500 4日         5日 1.5 375   375 5日 1 250   250 6日 2.5 500 156.25 656.25 6日 1 250   250 7日         7日 0.5 125   125 8日 2 500   500 8日 0.5 125   125 9日         9日 1 20   20 10日 2 500   500 10日 1.5 375   375 11日 0.5 125   125 11日         12日 1 250   250 12日 1 250   250 13日 1 250   250 13日 1 250   250 14日         14日         15日 1 250   250 15日 0.5 125   125 16日 1.5 375   375 16日 0.5 125   125 17日         17日 0.5 125   125 18日         18日         19日 1 250   250 19日         20日 1.5 375   375 20日 1.5 375   375 21日         21日 0.5 125   125 22日 1 250   250 22日 1 250   250 23日 1 250   250 23日 0.5 125   125 24日 0.5 125   125 24日         25日 1 250   250 25日         26日 2 500   500 26日         27日 1 250   250 27日         28日         28日 0.5 125   125 29日 1 250   250 29日 0.5 125   125 30日 1 250   250 30日 1 250   250 31日 0.5 125   125 31日 1.5 375   375 109年7月小計 7937.5 109年8月小計 4645
109年9月 109年10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1日         1日         2日 1 250   250 2日         3日 1 250   250 3日         4日 0.5 125   125 4日 1 250   250 5日 1 250   250 5日         6日 1 250   250 6日         7日         7日 0.5 125   125 8日         8日         9日 1 250   250 9日 0.5 125   125 10日 1 250   250 10日 0.5 125   125 11日 1.5 375   375 11日 1 250   250 12日 1 250   250 12日 1 250   250 13日 1 250   250 13日         14日 4 500 625 1125 14日         15日         15日         16日 0.5 125   125 16日 0.5 125   125 17日 1 250   250 17日         18日 1.5 375   375 18日 1 250   250 19日 1.5 375   375 19日 1.5 375   375 20日 1.5 375   375 20日         21日 0.5 125   125 21日 1 250   250 22日         22日 1 250   250 23日 0.5 125   125 23日 0.5 125   125 24日 0.5 125   125 24日 1 250   250 25日         25日 1 250   250 26日 1.5 375   375 26日 1 250   250 27日 0.5 125   125 27日         28日 1 250   250 28日 2.5 500 156.25 656.25 29日         29日 2.5 500 156.25 656.25 30日         30日 1 250   250           31日 1.5 375   375 109年9月小計 6250 109年10月小計 5187.5
109年11月 109年12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加班時數 二小時內每小時×4/3 二小時內每小時×5/3 日小計 1日 1 250   250 1日         2日 2 500   500 2日         3日         3日         4日 1.5 375   375 4日         5日 1 250   250 5日 1.5 375   375 6日 1 250   250 6日 1.5 375   375 7日 1 250   250 7日 2.5 500 156.25 656.25 8日 1 250   250 8日         9日 1.5 375   375 9日 0.5 125   125 10日         10日 1.5 375   375 11日 1 250   250 11日         12日         12日 1.5 375   375 13日         13日 0.5 125   125 14日 2 500   500 14日 1 250   250 15日 1.5 375   375 15日         16日 1.5 375   375 16日 1 250   250 17日         17日 1 250   250 18日 2.5 500 156.25 656.25 18日 1 250   250 19日 1 250   250 19日 1.5 375   375 20日 0.5 125   125 20日 1 250   250 21日 0.5 125   125 21日         22日 0.5 125   125 22日         23日 1 250   250 23日 2.5 500 156.25 656.25 24日         24日 3 500 312.5 812.5 25日 1 250   250 25日 1 250   250 26日 1 250   250 26日 2 500   500 27日         27日 1 250   250 28日 2 500   500 28日 2.5 500 156.25 656.25 29日 1 250   250 29日         30日 1.5 375   375 30日 1 250   250           31日 1.5 375   375 109年11月小計 7156.25 109年12月小計 7781.25
109年3月 1萬6312.50元 109年4月 1萬4031.25元 109年5月 1萬3843.75元 109年6月 1萬0437.50元 109年7月 7937.50元 109年8月 4645.00元 109年9月 6250.00元 109年10月 5187.50元 109年11月 7156.25元 109年12月 7781.25元 延長工時加班費總計 9萬3582.50元          
附表二:
         




依勞基法未休的例假日日期   107年 108年 109年 依勞基法未休的例假日日期 1月 5、12、26 (3日) 11、18 (2日) 3、10、17、24、31(5日)   2月 2、9、16、23 (4日) 1、8、15、22 (4日) 14、21、28 (3日) 3月 9、16、23、30 (4日) 8、15、22、29 (4日) 13、20、27 (3日) 5、12、19 (3日) 4月 6、13、20、27 (4日) 5、12、19 (3日) 3、10、17、24 (4日) 2、9、16、23 (4日) 5月 4、11、18 (3日) 3、10、17、24 (4日) 8、15、22、29 (4日) 7、14、21、28 (4日) 6月 1、8、15、22 (4日) 7、14、21、28 (4日) 12、19、26 (3日) 4、11、18 (3日) 7月 6、13、20、27 (4日) 5 (1日) 3、10、17、3 (4日) 8月 3、17、31 (3日) 2、9、16、23 (4日) 7、14、21、28 (4日) 6、13、20 (3日) 9月 14、21、28 (3日) 6、13、20、27 (4日) 4、11、18 (3日) 10月 5、12 (2日) 4、11 (2日) 2、23、30 (3日) 11月 9、16、23、30 (4日) 1、8、15、22 (4日) 6、13、20、27 (4日) 12月 7、14、21、28 (4日) 20、27 (2日) 11、18、25 (3日) 年度小計 42 38 43 21 合計:144天
附表三 
時間 應提撥(元) 被告提撥(元) 差額(元) 106年12月13日至106年12月31日 4萬5800×6%=0000 0000×19÷30=1740 168 1572 107年1月1日至 107年12月31日 4萬5800×6%=0000 0000×12=3萬2976 1320×12=1萬5840 1萬7136 108年1月1日至 108年12月31日 3萬2976元 1386×12=1萬6632 1萬6344 109年1月1日至 109年12月31日 3萬2976元 1428×12=1萬7136 1萬5840 110年1月1日至 110年8月31日 4萬5800×6%=0000 0000×8=2萬1984 1440×8=1萬1520 1萬0464 小計 6萬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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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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