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58號
TPDV,110,重訴,858,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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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原 告 郭春吉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宜萱
訴訟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叄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肆拾叄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叄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士民沈宜萱(下稱林士民等2人)欲設 立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麗公司)並投資 興建臺北市北投新民段三小段等2筆土地建案(下稱系爭 建案),邀同伊共同投資,兩造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簽訂投 資協議書,伊並分別於106年8月21日、同年9月5日匯款新臺 幣(下同)920萬元、360萬元予被告。嗣被告於106年11月1 0日以該工地尚需資金投入,再邀伊投資350萬元,並簽定投 資協議書㈡(下與投資協議書合稱系爭投資協議),伊亦依 約匯款350萬元,總共投資1630萬元。詎蘭麗公司之不動產 遭法院查封拍賣、所開之支票亦遭退票,且蘭麗公司自110 年1月12日登記為停業,則依系爭投資協議第3條、第11條, 被告應立即連帶返還投資本金及遲延利息,爰依系爭投資協 議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30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6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蘭麗公司自106年5月間,因投資建案有資金需求



,透過訴外人林柱雄陸續向原告商借1834萬元、1630萬元, 蘭麗公司已匯還本金1970萬3000元、1645萬2500元,共3615 萬5500元,而林士民等2人僅為蘭麗公司負責人及財務主管 ,並非實際借款人。蘭麗公司於107年3月16日票信出狀況後 ,原告認定伊還不出高額利息及本金款項,便脅迫要求伊簽 訂系爭投資協議,系爭投資協議實為借貸之關係,伊亦已償 還所有借款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經查,兩造於106年8月10日簽訂投資協議書,再於106年11 月10日簽定投資協議書㈡,原告並於106年8月21日、同年9月 5 日、同年11月20日匯款920萬元、360萬元、350萬元,共 計1630萬元予蘭麗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投 資協議、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3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 5-25頁),堪信為真。原告主張因林士民所有之不動產遭法 院查封、蘭麗公司簽發之支票遭退票,依系爭投資協議約定 ,被告應連帶返還投資款本息,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經查:
(一)兩造均不爭執原告於兩造簽訂系爭投資協議後,原告依約 匯款共計1630萬元予蘭麗公司等情,而系爭投資協議第8 條第1款、第2款均約定,乙方即被告若因其他債務關係受 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發生退票、經票據交換所公 告拒絕往來,或受停業等處分時,毋庸經甲方即原告催告 通知或履行義務,投資之期限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要求 乙方立即返還投資本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頁、第21頁 ),且系爭投資協議第11條亦均約定被告3人就系爭投資 協議應履行之義務均願負連帶給付之責(見本院卷一第15 頁、第21頁),而原告主張林士民所有之北投區新民段土 地,信託登記予訴外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城公司)後,已經辦理查封登記,且蘭麗公司所簽 發之支票,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遭退票等情,亦據其提 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支票與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27-3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 第69頁),是原告依據系爭投資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 連帶返還1630萬元,即應屬有據。
(二)被告雖抗辯系爭建案早於106年6月間即已取得使用執照, 起造人並變更為訴外人京城公司,其等已無邀同原告進行 投資之動機,而蘭麗公司於107年間票信出問題,原告擔 心其貸予蘭麗公司借款無法回收,方要脅其等簽訂系爭投 資協議,兩造間僅有借貸而無投資關係,且其等均已清償 全數借款完畢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執



照、變更起造人同意書、支票及匯款明細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二第19-21頁,匯回款項之明細、對應之證物以及本 院卷之頁碼均詳如附表所示),查:
  1、被告並未予爭執原告已依系爭投資協議約定匯款1630萬元 予蘭麗公司,則原告以被告有系爭投資協議第8條第1款、 第2款規定事由,依系爭投資協議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連 帶返還1630萬元,即屬有據,此與兩造是否以借貸之真意 簽訂名為投資之系爭投資協議,並無關聯,被告此部分所 辯即不可取。
  2、另被告抗辯原告本件所匯款之金額,其均已匯還原告,惟 被告已自陳其與原告間往來之金額高達7867餘萬元(見本 院卷一第77頁),可知兩造金錢往來頻繁,而金錢交付之 原因多端,尚不能以兩造有附表所示之金錢往來,即可謂 該金錢往來即係被告用以清償本件系爭投資協議之債務, 被告仍應提出證據以證明附表所示之金錢往來,與本件系 爭投資協議相關,然被告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 投資協議均約定投資期間為一年,然附表被告所提出之兩 造金流,均是原告匯款後相隔數月(均不及1年)即由蘭 麗公司匯回予原告,準此,即難認被告附表所示之金流, 即為清償系爭投資協議之債務,被告前開所辯即不可取。 被告雖聲請本院函調被告於永豐銀行仁愛分行提領大額現 金之紀錄,然被告縱有提領大額現金,依前所述,亦不足 證明其提領之原因即為清償系爭投資協議之債務,因此被 告此部分調查證據聲請,應無必要。
(三)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之金額,原告另請求加計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自110年10月15日起 ,見本院卷一第55頁、第5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亦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投資協議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630萬元,及均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 擔保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日期(民國) 原告匯入(新臺幣) 蘭麗公司匯還(新臺幣) 票號 備註 單據(本院卷一第-頁) 106年8月21日 920萬元 匯入國泰臨沂 106年9月27日 40萬元 FA0000000 士林農會支票兌現 487 106年10月3日 200萬元 士農支票FA0000000作廢改轉帳 489 106年10月3日 24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489 106年10月6日 80萬元 AK0000000 永豐信義支票兌現 490 106年10月13日 88萬元 AK0000000 永豐信義支票兌現 492 106年10月13日 100萬元 FA0000000 士林農會支票兌現 494 106年10月19日 98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496 106年10月25日 60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498 106年10月25日 100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498 106年11月10日 116萬元 AK0000000 永豐信義支票兌現 500 106年11月16日 45萬元 AK0000000 永豐信義支票兌現 502 合計 920萬元 951萬元
日期(民國) 原告匯入(新臺幣) 蘭麗公司匯還(新臺幣) 票號 備註 單據(本院卷一第-頁) 106年9月5日 360萬元 匯入國泰臨沂 106年11月23日 67萬元 AK0000000 永豐信義支票兌現 504 106年11月23日 25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06 106年11月24日 137萬5000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08 106年11月29日 150萬元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10 合計 360萬元 379萬5000元
日期(民國) 原告匯入(新臺幣) 蘭麗公司匯還(新臺幣) 票號 備註 單據(本院卷一第-頁) 106年11月20日 350萬元 匯入國泰臨沂 106年12月27日 30萬元 LY0000000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12 106年11月28日 47萬5000元 FA0000000 士林農會支票兌現 513 106年11月30日 145萬7500元 FA0000000 士林農會支票兌現 515 106年12月15日 30萬5000元 LY0000000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17 107年1月5日 30萬5000元 LY0000000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19 107年1月17日 30萬5000元 LY0000000 國泰臨沂活存匯款 521 合計 350萬元 314萬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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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