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292號
TPDV,110,訴,7292,202206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寬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玉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上訴費。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
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定有明文。經
查,就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032元;就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刊載判決書部分,核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532元(計算式:23,032元+4,500元=27,53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