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64號
TPDV,108,訴,1264,2022061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筱棋律師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劉育辰
被 告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權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陳信瑩律師
廖崇崴律師
追加被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代理人 賴政佑律師
追加被告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家城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萬349元暨自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家城公司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5萬6,78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家城公司如以新臺幣137萬3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家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黃志遠,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龔國權,並經其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院卷二第15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 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 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 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 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 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 原係以家城公司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370,349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院卷一第12頁)。 嗣原告先後於民國108年3月26日、108年6月13日具狀追加威 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秀公司)、王座國際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王座公司)為被告(見院卷一第154、563頁 ),並於108年7月4日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⑴被告家城公 司、威秀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349元暨自108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⑴被告王座公司、威秀公 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349元暨自108年6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被告雖就原告追加部分均表示不同意,惟原告 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被告之追加、聲明之更易,與原 訴之請求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在證據資料之利用上具有 一體性,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 以一次解決本件之紛爭,復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之規定相符,依 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訴外人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旺公司)與被告威秀 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其承租臺北市○○區 ○○路00號2 樓(下稱系爭場所)內之2F-09及2F-10號區域,以 經營花月嵐信義威秀店及燒丼威秀店(下合稱系爭承保標的



)。晶旺公司復與原告簽訂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保險期間:10 5年7月1日至106年7月1日,下稱系爭保險,參原證1),約定 系爭承保標的發生火災時,由原告負賠償責任,且系爭承保 標的於106年3月29日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後,原告已依 約賠付1,370,349元予晶旺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 規定,原告已受讓晶旺公司對被告家城公司、威秀公司、王 座公司關於系爭承保標的之損害賠償債權。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向被告家城公司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 188條、民法第191條及第191條之3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家城 公司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被告家城公司於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內之2F-13區域經營 之漢堡王餐廳,於106年3月29日因員工烹飪時產生之火星被 吸入排煙風管,引燃風管内之油漬,並沿管路竄燒,使系爭 承保標的遭火焚毁。被告家城公司之受僱人於從事烹飪行為 時不察而發生火災,被告家城公司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前段等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2、又陳火炎鑑定書與陳郁文意見書均係依據其等與被告家城公 司間之有償契約所製作之私鑑定,具有偏頗及誤導法院之高 度可能性。且該等報告之製作過程確有前提資訊之欠缺,以 被告家城公司所提供之單方面資料為基礎之情形,實難認公 正可信,應認陳火炎鑑定書與陳郁文意見書均無證據能力。 縱認該等報告具文書之證據能力,仍應認其內容顯不可信, 欠缺實質證據力。 
3、作為系爭火災起火點之被告家城公司漢堡王油炸鍋上方排油 煙支管,為被告家城公司所有之工作物。該工作物既造成訴 外人晶旺公司受有損害,被告家城公司應依民法第191條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火災發生於被告家城公司營 業活動過程中,其營業活動涉及大量高溫油炸及火烤設備及 行為,同時造成排油煙支管累積厚重油垢,自有因發火災而 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被告家城公司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 定對訴外人晶旺公司所受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向被告威秀公司依 民法第227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 、第185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威秀公司連帶給付損害賠 償:
1、民法第227條第2項 
  依民法第423條之規定及系爭租約第15條之約定,被告威秀 公司對被保險人晶旺公司負有維持承租區域處於可得經營餐 廳之狀態之契約義務。而發生於106年3月29日之系爭火災,



係由晶旺公司承租區域外之起火點,起火後沿著主排煙管燃 燒至晶旺公司承租區域上方,經由排煙支管延燒,使原告承 租區域被燒毁。是威秀公司未能使晶旺公司租賃物,保持合 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並進而造成晶化公司受有動產毁 損等損失,自屬未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威秀公司自應依民 法第227條第2項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威秀公司 若主張其有不可歸責事由,應對該不可歸責事由存在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⑴威秀公司經營信義威秀商場,將二樓櫃位出租供經營餐廳之 用,對於廚房排除油煙設備、加熱設備之安全及商場之消防 設備,自負有注意義務,以防止有任何火災情事發生;況且 排油煙管堆積油垢本為餐廳常見之火災原因,應認定期拆卸 清洗排油煙管、在排油煙管上裝設自動滅火設備等,為營業 場所負責人應盡之注意義務(參原證6)。 
 ⑵威秀公司既依系爭租約第2條第2項收取信義威秀商場之管理  、監督及經營費用,對於商場內之排除油煙設備、加熱設備 等應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對於位於店家租賃區域之排油煙管  ,至少應監督承租店家定時進行清洗,及加裝簡易自動滅火 設備;而就公共區域之設備(如主排煙管)則應定期清洗, 並裝設適當之消防設備。 
⑶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消防局鑑定 書):「現場美食區各店家排油煙支管與主排油煙管裝設位 置均於靠樓頂板,而與樓地板間高度甚高,並自安裝後因無 法施工從未清洗,僅清洗排油煙機、煙罩附近油垢…起火原 因係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 較大」,顯見威秀公司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監督家城公 司定期清洗排煙支管並審慎使用加熱設備,亦未依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清洗由各店家共用之排油煙主管,是有過失。 ⑷威秀公司於系爭火災發生之一個月前已發現家城公司未安裝 簡易滅火設備啟動鋼瓶,惟威秀公司是否確如其所述當面告 知改善,實有疑義。縱認威秀公司有當面告知改善,威秀公 司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持續督促家城公司裝設啟 動鋼瓶,致使系爭火災引起後未能及時撲滅,威秀公司有過 失。 
⑸威秀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監督管理家城公司清洗 排油煙管、裝設滅火設備啟動鋼瓶,亦未清洗排煙主管,造 成信義威秀商場2 樓美食區因排油煙管堆積之油垢起火延燒  ,使晶旺公司所經營之花月風餐廳及燒井餐廳慘遭祝融,受 有動產毁損滅失及修繕費用之損害。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



  ,被告威秀公司自應對晶旺公司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⑴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消防法第6條第1 項及內政部依消防法 第6條第I項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均 有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他人之意旨存在,是屬保護他人之法 律。 
⑵被告威秀公司於臺北市○○區○○路00號興建商場,將其中2 樓 出租予各店家經營餐廳,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 77條第1 項規定,自應維護建築物內部排油煙設備及加熱設 備安全,且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被告威秀公司亦應注意防火措施,以避免火災之發 生。  
 ⑶系爭火災起因於排油煙管油垢堆積,並造成晶旺公司受損害  ,顯見威秀公司未善盡維護、管理排油煙設備及加熱設備安 全、防止火災發生之責。且由系爭火災發生時之現場光碟畫 面及臺北市消防局出動觀察紀錄表,可知火勢蔓延極快且不 易撲滅,益見威秀公司未妥善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即 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被告威秀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之規定,應對晶旺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系爭火災起火處如是杏子豬排餐廳,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 險代位法律關係,向被告王座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王座公 司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依據北市火調查鑑定書,系爭火災發生原因為漢堡王餐廳油 炸之高溫引燃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又縱認上開鑑定書結 論有誤,依據陳火炎鑑定書:「本人認為起火戶研判應是2F -8(杏子豬排),而其延燒至各店家之路徑,是先由2F  -8(杏子豬排)起火後,因其火災之高溫,讓經過2F-8(杏 子豬排)之排油煙主管外覆之防火棉燒失,使排油煙主管之 油垢起火,之後再延燒至各設有支管之店家」,應認係王座 公司所經營之杏子豬排餐廳為系爭火災起火點。是王座公司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妥善留意承租屋域內排除油 煙設備、加熱設備之安全,亦未設置相關消防設備,造成信 義威秀商場2樓美食區起火延燒,使晶旺公司受有動產毁損 滅失及修繕費用之損害,被告王座公司應依民法18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對晶旺公司負損害負賠償責任。
2、民法第184條第2項  
 ⑴民法184條第2項、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消防法第6條第1項等 規定,及內政部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均有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他人之意旨 存在,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⑵被告王座公司承租台北市○○區○○路00號2樓2F-8 區域經營杏 子豬排餐廳,係該建物之使用人,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 定,自應維護建築物內部排油煙設備及加熱設備安全。且依 消防法第6條第1項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被告 王座公司就其承租區域亦應注意防火措施,避免火災之發生 。 
 ⑶如認消防局鑑定書之結論不可信,依陳火炎鑑定書可知,系 爭火災起火點位於杏子豬排餐廳,顯見王座公司未善盡維護 、管理排油煙設備及加熱設備安全、防止火災發生之責;又 杏子豬排餐廳用餐區起火後,未能及時撲滅,反而任由其一 路蔓延至位於天花板下、高度極高之主排煙管,使主排煙管 外覆防火棉燒毀、主排煙管內油垢起火,實難認王座公司已 妥善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應認王座公司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對被保險人晶旺公司負損害 賠償之責。 
3、原告係於提起本件訴訟後,透過被告家城公司108年5月10日 書狀附具之陳火炎教授鑑定報告,始知被告王座公司所經營 之杏子豬排餐廳為可能之起火點,而被保險人晶旺公司並未 參與本件訴訟,亦不具火災鑑定專業,應認晶旺公司知悉王 座公司為賠償義務人之時點,至早僅能自108年5月10日起算  ,是原告代位晶旺公司向被告王座公司行使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     (五)循此,被告王座公司與家城公司固均否認渠等經營之餐廳為 系爭火災事件起火處,惟依消防局鑑定書及中央警察大學消 防學系陳火炎教授之「臺北市○○區○○路00號(信義威秀)2 樓火災案火災鑑定書」(下稱陳火炎鑑定書),系爭火災之 起火點必然為漢堡王餐廳或杏子豬排餐廳之一。又被告王座 公司或家城公司對於排煙設備、加熱設備及消防設備未善盡 注意,引發系爭火災;威秀公司則未審慎監督管理商場內排 煙設備、加熱設備安全,亦未清洗排煙主管,且未妥善設置 消防設備,亦為造成火勢延燒之主因。被告威秀公司與被告 家城公司或被告王座公司間,行為存在客觀之關連共同,足 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威秀公司應與被告家城公司( 先位請求)或被告王座公司(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5條 之規定,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1、先位聲明: ⑴被告家城公司、威秀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349元暨自 108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2、備位聲明:⑴被告王



座公司、威秀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370,349元暨自108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家城公司辯解略以:
1、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係因被告廚房爐火引發上方排油煙罩燃燒 所致,自負有證明系爭事故起火點位於被告廚房之義務,如 原告未能盡其舉證責任,即應受不利判決。 
2、原告所提之「火災證明書影本」,僅能得知106年3月29日20 時10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有發生火災,但無法得知 起火處所;另「火災調查資料内容」於「起火處」欄位  ,亦僅顯示「其他(排油煙管)」,並未指出被告所經營之 漢堡王餐廳即為起火處所。
3、消防局鑑定書未遵循主管機關内政部消防署頒佈「火災調查 鑑定作業要領」製作,其內容錯誤百出:⑴方位錯誤:前述調 查鑑定書之文字說明及圖面所載方位錯誤,須順時針旋轉90 度,方與現場實際方位吻合。⑵由系爭火災發生當晚之新聞 晝面,可知早於消防車抵達現場前,華納威秀南側招牌下方 已可見兩處冒出濃密紅煙及黑煙,待消防車抵達華納威秀時 ,更可見冒煙處已噴火,依火調作業要領之要求,自應由華 納威秀建築物外圍逐漸向中心觀察,並釐清南側冒煙喷火與 火勢延燒方向之關連性。遍觀消防局鑑定書全文,僅有其所 附「臺北市消防局信義分隊火災出動觀察記錄」内曾記載「 於南面冒出濃煙」,除此之外未有任何隻字片語提及華納威 秀建築物外牆於系爭火災發生之際即已冒火煙,顯有疏漏。 ⑶消防局鑑定書於(二)起火戶研判第7點以「2樓美食區東面2 F-8(杏子豬排)燃燒後狀均於上半部燒損較嚴重,而又位 處主排油煙管清洗機、排煙機下方為美食區末端」為由,推 斷「火流係由西往東燃燒。」,惟:a.何以杏子豬排之燒損 程度嚴重,即可排除其為系爭火災之起火點,未見消防局鑑 定書提出任何說明。b.消防局鑑定書以位於被告餐廳櫃檯外 上方之排支管受燒變色嚴重,且裝設位置為美食區前端為由 ,推斷「火勢於2F-13(漢堡王美式漢堡)排油煙支管先起 火燃燒」,再以火災發生當時僅有被告餐廳櫃檯外上方有火 燃燒為由,研判被告餐廳為起火戶。然何以被告餐廳櫃檯外 上方之排煙支管燃燒情形嚴重,系爭火災之起火點即為該排 煙支管?c.消防局鑑定書一方面記載諸多位於美食區2樓櫃 位均遭祝融而有程度不一之火損,另一方面卻謂系爭火災發 生當時僅有被告餐廳有火燃燒?有火燃燒為火災發生之結果 ,為何可據此逕認被告餐廳為起火戶,而完全排除火勢由他



處流向被告餐廳之可能?d.將消防局鑑定書照片139-141所 顯示編號2F-11(燒丼日式丼飯)廚房受災情形,與照片177 -187所顯示2F-13即被告廚房受災情形相較,前者明顯較被 告嚴重,其與被告位處同側,僅相距一個櫃位及走道;對照 鑑識報告第70頁記載:「2F-11」是受損較嚴重的店家之一 ,其外觀,上半部受煙燻黑,裝潢擺設及物品並保持完好, 廚房内部裝設器具,擺設鍋具以上半部受熱較強器具燒損、 變色、掉落較嚴重而廚房内部上方設排煙機,受熱變色較嚴 重,顯然熱源是從天花板内之排油煙管而來,看似災情惨重 ,有些徵兆疑似起火點,事實上也可能受災戶之一,凡此均 未見該鑑定書有任何交代。⑷消防局鑑定書於(四)起火原因 研判第1點載稱:「…顯示火災發生前於營業中,且該油炸鍋 附近亦無蓄熱起火燃燒痕跡,且排煙機電源未發現異狀、排 油煙支管内亦未有電源線經過…」;然於第2點卻立即判斷起 火處位於該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内:「據現場勘查結果, 起火處係位於2F-13(漢堡王美式漢堡)油鍋上方排油煙支管 内」;更於第4點綜合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係油炸時高溫致排 油煙管内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完全無視油炸 鍋附近無蓄熱起火之燃燒痕跡,且未調查被告廚房之油炸鍋 是使用「無明火」以「約106°C值恆溫加熱」方式烹煮炸物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無可能達到點燃油垢的著火溫度26 0°C的事實,足見其認定完全未考慮燃燒物本身有無自燃發 火之可能性。
4、依陳郁文教授出具之專家意見書結論(被證1號,下稱陳郁 文意見書,院卷一第330至334頁)指出:「在油炸鍋溫度不 超過攝氏188度且所使用加熱油炸油的油炸爐係屬於無明火 恆溫式油炸爐,油鍋中的油炸油不會自己燃燒。此外,排油 煙管所測得之溫度僅為約攝氏30度且無火源的情況下,不可 能導致排油煙管内油垢起火燃燒。因此,本人認為『漢堡王 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内堆精之油垢起火燃燒』並不可能。 」。又依其於另案(即107年度訴字第834號)108年1月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詞可知,消防局鑑定書之結論不可能發生 ,亦即起火原因不可能係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内堆積之油 垢起火燃燒所致(卷一第317至320頁)。 5、依陳火炎鑑定書(被證3號,院卷一第376至400頁)及其於 另案(107年度訴字834號)108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 證言(被證4、6號),亦足認定漢堡王餐廳廚房並非系爭火 災之起火處所,責任範圍不在被告家城公司(該案卷一P320 -326)
6、另案107年度訴字第834號已於108年6月14日宣判,作成有利



被告之勝訴判決(本院卷二第P23至32)
7、基於前述4至6,可知威秀公司聲稱本件造成被保險人晶旺公 司火災損失唯一且單獨之原因,為被告家城公司操作油炸鍋 及未清潔風管內所堆積油垢所致,顯非事實。
8、漢堡王餐廳已就其櫃位線內之排油煙管,善盡承租人之義務 ,每半年清洗一次,惟就櫃位線外之清洗責任,並非由漢堡 王餐廳負責:依威秀影城與家城公司間之租賃合約(被證8 號),並未針對排油煙管之清潔責任特為約定。由該租賃契 約文字可推知,在承租線以外之區域,包括支管在內之清潔 工作應由威秀公司負責:a.租賃合約第9條第4項約定:「出 租人應提供空調、電力、用水至租賃物之承租線外圍,承租 人應負責所有租賃物內部之配置及接駁」,可知雙方係以承 租線為界,區分公共空間與租賃物內部之範圍,相關權利義 務範圍亦以此為界(參被證8號第6頁)。b.租賃合約第2條 第5、7項約定:「『允許使用範圍』係指第27條所指定之商務 、營業上之占有或使用。」、「『租賃物』係指第27條所指定 之標示,包括非屬承租人之裝置及設備。」(參被證8號第2 頁),而第27條則於表格項目編號1約定:「租賃物:A17二 樓2F-12約21淨坪」,並於「補充說明」欄位標話:「詳如 附圖標示」(參被證8號第12頁)。c.由合約附圖可知,深 色區域為家城公司承租之租賃物範圍,租賃物之承租線切齊 走道,與櫃位線相同(參被證8號第17頁),亦即在該線( 承租線、櫃位線)以內之範圍,承租人即家城公司應採取必 要之修繕、清潔、替換、更新及修改等措施,負有以適當方 式清潔、保持及維持租賃物設備在清潔、良好狀態等義務( 租賃合約第8條第8、9、11項,參被證8號第5頁);而出租 人即威秀公司須負擔在被告承租線以外之「中心費用」,包 括「所有空調主機、冷卻水塔、飲用水路、電梯、手扶梯等 機器設備之整修、維護、更新費用(不含租賃物範圍內)」 、「本中心建物整建、粉刷、裝修」(租賃合約第2條第2項 ,參被證8號第1頁),「提供空調、電力、用水」(租賃合 約第9條第4項,參被證8號第6頁),並「使租賃物及中心之 必要結構維持良好結構及完整美觀之狀況,並符合現行有效 之所有法律及規定」(租賃合約第15條第3項,參被證8號第 7頁);依游子豐之臺北市消防局106年3月30日談話筆錄,足 證家城公司每半年均會清洗風管,絕無威秀公司所稱未清潔 風管導致油垢堆積起火燃燒之情事(卷二P161-162);漢堡 王餐廳已於租賃物之炸鍋等爐具上方設有排油煙風管及排油 煙罩,應已善盡承租人之義務。至威秀公司所提及「漢堡王 於租賃物外之櫃臺上方,自行加設(具馬達動力之)箱型風



機及支管」乙事,被告家城公司無法確認此是否為漢堡王餐 廳所裝設。
9、證人之證述不足以證明系爭火災起火點在漢堡王餐廳:威秀 公司主張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之消防隊員邱閎所做出動觀察紀 錄可看出火勢延燒方向。姑不論人證與物證須相互勾稽人證 並不一定正確,遍查該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參消防局鑑定書 第19頁,院卷一第182頁),自始至終沒有文字指出起火點 為漢堡王,只有寫「美食街」、「餐廳」等,並未指涉漢堡 王餐廳為起火點;證人陳龍德所證述「陳火炎所述逆向從杏 子豬排燒到漢堡王是不可能的,因為抽風機一直在抽」,更 是與其所做之消防局鑑定書相互矛盾。依照消防局鑑定書之 內容,起火點若在漢堡王餐廳,且抽風機正在運作,則無法 解釋為何火勢還會延燒至位於排油煙支管末端的燒井等其他 店家,顯見證人陳龍德之證詞並不可採。
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2日作成107年度偵字 第1583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證12號),引用證人張盛崇游子萱於偵查中之證言,及證人陳郁文於另案第834號確定 判決之證言,認定漢堡王餐廳定期委外清潔排油煙管,系爭 火災並非因油炸設備溫度過高,而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 起火燃燒所肇致(卷二P341-342)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二)被告威秀公司辯解略以:  
1.原告主張「起火引燃之排煙風管於公共用餐座位區之上方係 屬公共區域」云云,與客觀事實不符:⑴由火災地點臺北市○ ○區○○路00號之信義威秀A17二樓美食街(下稱系爭美食街) 之排油煙風管平面圖(被證2)可知,系爭美食街係由各餐廳 櫃位自行設置排油煙風管(支管)及排油煙罩,連結至威秀 影城所設置排油煙主管後,再由排油煙主管,經水洗機將油 煙排出信義威秀建物。因被告家城公司經營之漢堡王餐廳係 美式速食餐廳,其所販售之食品包含薯條雞塊等均需大量 使用炸油,而有大量油煙之排出需求,故其不僅於租賃物內 之炸鍋等爐具上方設有排油煙風管及排油煙罩,更於租賃物 外之櫃臺上方,自行加設(具馬達動力之)箱型風機及支管 ,以順利將大量油煙抽吸至威秀影城所設置之主管。⑵依被 告威秀公司與被告家城公司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第8條(被證3 )約定:「8、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採取必要之修 繕、清潔、替換、更新及修改等措施(達到出租人之滿意度 ),充分維護租賃物在一個適於租賃之狀態」、「11、應保 持及維持租賃物內之動產、傢俱、室內陳設品及設備在清潔 、良好狀態」、「13、遵守防火及衛生保健、公共健康及火



災預防之法規、命令,並赔償出租人因上述情事而受任何損 害」、「14、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包括僱用任何必須之保 全人員)維持租賃物內及附近之公共安全、財物、設備等良 好狀態」,可知被告家城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採取必要之修繕、清潔、替換、更新及修改等措施,維護租 賃物及租賃物附近之安全,並遵守一切防火及火災預防之法 規、命令。⑶漢堡王餐廳所設置之排油煙罩、排油煙支管、 箱型風機,於抵被告威秀公司所設置之排油煙主管前,均為 被告家城公司應單獨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為修繕、清 潔、替換、更新之範圍,且由漢堡王餐廳之店經理游子聲於 106年3月30日(即火災發生隔日)之消防局談話筆錄,可知 由漢堡王餐廳至排油煙主管間之排油煙支管及箱型風機,均 係由漢堡王所設置、管理,亦可佐證櫃臺上方至排油煙主管 間、由漢堡王所設置、管理之支管,因設置位置而無法清洗 之事實。
2.原告主張「風管內之油漬引燃後沿管路竄燒,使原告所承保 之建築物遭火焚燃」云云,並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規定,認被告威秀影城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主 張無理由:⑴消防局鑑定書已明確指出「2F-13(漢堡王美式 漢堡)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內先起火燃燒,為起火處」( 院卷一第179頁),並指出「本案起火原因係油炸時高溫致 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院卷一第1 81頁),均已揭明起火處位於被告家城公司所營之漢堡王餐 廳油炸鍋上方之排油煙支管,且起火原因為油炸時高溫致排 油煙管內油垢起火燃燒。⑵消防局鑑定書並未將威秀公司所 設置之排油煙主管指為起火原因或起火處,而明示火災之成 因係因漢堡王餐廳油炸時高溫致油炸鍋上方之排油煙管內油 垢起火燃燒為唯一、單獨之起火因素。⑶威秀公司所設置之 主排油煙管,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第2 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5條規定妥為設置及安裝 ,並無違反任何法定之作為義務而有故意或過失(院卷二P4 7-48)⑷原告未就「威秀公司未清潔排油煙主管內油垢,致 油垢堆積」乙情舉證,且無論排油煙主管內之油垢情形,火 勢必會因動力風機運作所產生之氣壓與風勢,向出風口之方 向迅速蔓延,故主排油煙管內油垢堆積之情形如何,與系爭 承保標的之損害結果間,亦本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而並非系 爭承保標的損害發生之原因。a.威秀公司於排油煙主管末端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有具馬達動力之主箱型風機及水洗機( 被證2),以抽吸各櫃位所排出之油煙。於火災發生時,該 等水洗機及主排風機至消防局切斷電源前,均處於正常運作



之狀態,而觀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6條第4款規定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 不得小於450公尺」,是排油煙主管內末端之箱型風機於火 災當時,係以每分鐘450公尺(毎秒7.5公尺)以上之速度, 將排煙管內之空氣、油煙及火煙向主排風口抽吸而出。b.位 於漢堡王餐廳前櫃臺上方,由被告家城公司自設之箱型風機 (被證2)為具馬達動力之箱型風機,於火災發生時亦處於 運作狀態中。於二臺風機同時以前開高速運轉下,火勢本會 因空氣抽吸所產生之強大氣壓與風勢,而向管路末端延燒。 c.前開主排風機於火災發生當時仍持續正常運作之事實,亦 經時任火災調查科小隊長、出具本件消防局鑑定報告之承辦 人陳龍德,亦於另案107年度訴字第834號案件言詞辯論程序 中具結證述(被證4)。
3.陳火炎鑑定書僅係依據消防局火災調查鑑定時所拍攝之照片 而為事後鑑定,而消防局鑑定書則係採酌實際出勤至現場救 火人員依其親見所作成之出動觀察紀錄、在場人及現場消防 人員之指述、現場跡證等,本於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深厚火災 調查經驗與專業综合研判,故對起火點、起火先後順序、火 勢延燒方向之觀察,自以後者較為精確(院卷二P50-53) 4.陳火炎鑑定書及陳火炎於另案107年度訴字第834號案件審判 程序中庭呈簡報、錄音譯文等證物(被告家城公司被證3至6 號),其鑑定結論顯與現場真實情形相悖:⑴陳火炎鑑定書 全無考量抽風機風速對火焰燃燒速度與火流方向造成的影響 ,僅以「在排油煙機動作之情形下,所有的支管都會受影響 」之粗糙論述,作成火流可逆向延燒直撲漢堡王餐廳之結論 ,顯然錯誤且荒誕(院卷二P261-263):a.杏子豬排餐廳本 有獨立排油煙管通向戶外,與公共排油煙主管並無相連,惟 公共排油煙主管末端之水洗機、抽風機,則恰經過該餐廳之 用餐區(被證6)。自消防局所拍攝之現場照片以觀,清楚可 見該獨立排油煙管線本身及下方之廚區設備,於火災後仍完 好如初,並無火焚或煙燻(照片編號99至106號);非位於 公共排油煙主管之水洗機、抽風機正下方之用餐區木造裝潢 、桌椅等亦無火損(照片編號95至98號);然而位於水洗機 、抽風機正下方之用餐區則燒燃嚴重、焦黑難辨(照片編號 78至86號),形成強烈對比,顯然只有與水洗機、公共排煙 設備重疊部分受火焚燒。b.該等重疊區域之所以受損嚴重, 係因火災發生時,水洗機與抽風機均在運作狀態,故漢堡王 餐廳內排油煙支管一旦起火,公共排油煙主管末端之抽風機 必以每分鐘450公尺(每秒7.5公尺)以上之風速,將公共排 油煙管內之空氣、油煙及火勢向末端之主排風口抽吸,火勢



當然迅即往下風處(即管線末端)蔓延,而致位於主管末端 下方之杏子豬排用餐區遭受火焚,方符常情,此亦為杏子豬 排櫃位未與主管重疊區域全無火焚之唯一合理解釋。c.消防 局火災調查科小隊長龍德亦本其專業,於106年度重訴字 第924號另案事件中,證述謂「(問:杏子豬排依照片所示 ,燃燒受災情形也嚴重,為何你不會研判杏子豬排是起火點 ?)照片159就是主排煙管的燃燒情形,表示因為抽風機還 有在運作,愈往主排風機的方向(即往東)燃燒愈劇烈、變 色愈嚴重,因為杏子豬排是在排風機的底下,有輻射熱還有 火焰把裝潢燃燒,所以杏子豬排會燃燒的比較嚴重,加上我 們搶救的時間,因為杏子豬排是在最裡面,搶救時間會比較 長,燃燒的就比較嚴重,我之所以認定杏子豬排不是起火點 ,而漢堡王才是起火點,原因是因為抽風機是往東側抽,而 不是往西抽(回火),所以才不認定杏子豬排才是起火點。 」是以,杏子豬排絕非起火處一事,顯已清楚澄明,陳火炎 鑑定結論顯然有誤。d.陳火炎鑑定書中以「因排油煙機之排 油煙速度較火焰之傳播速度為慢,因此即便在排油煙機動作 之情形下,也不會只有單一之支管與主管燃燒,而是所有的 支管都會受影響,因而留下燃燒痕跡。」云云,認延燒路徑 係杏子豬排用餐區先起火,燒穿上方之公共排油煙主管後,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