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745號
TCDV,111,司促,15745,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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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宜蓁劉麗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榮華街之住所已辦理遷 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債務人住居所已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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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