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65號
TCDV,111,勞補,165,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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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劉穎蓉
相 對 人 允承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成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
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於勞動調解聲請狀雖
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調解聲明,然依勞動調解聲請狀內容
,堪認聲請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爰依聲請人因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聲請
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
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依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工資為
新臺幣(下同)24,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4
0,000元(計算式:24,000元×12個月×5年=1,44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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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