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23號
TCDV,110,建,123,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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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被 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8044元及自110年9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14%,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804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金額原為1, 56萬1719元」(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111年1月19日具狀 變更為148萬2445元」(見本院卷第323頁),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103年11月20日與被告簽立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 承攬施作「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之泥作工程(下稱系爭泥作工程)。惟因兩造就 系爭泥作工程款發生糾紛,原告於106年間對被告提起給付 工程款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31號(下稱前案)審 理,兩造嗣於107年3月26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而依兩造於前 案所成立之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第貳點記載:「 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



,其餘如附件尚未結算之泥作工程項目,兩造同意依據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下稱另案)原告優築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龍井國中之判決確定內容,依法院判 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泥作之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原 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一發票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到統一 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原告。」。 ㈡查被告與訴外人臺中市龍井國民中學(下稱龍井國中)106年 度建字第1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即另案)已於109年4月30 日判決,因無人上訴而確定。原告得知上情閱卷後,始知悉 被告於提起另案訴訟前,在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中,已與龍井 國中達成協議,就工程結算數量爭議移送臺中市建築學會鑑 定,並經臺中市建築學會作成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書(下 稱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而被告於另案僅針對實作數量 超出契約數量5%部分請求給付工程款,另案兩造又合意就此 部分移送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臺中市大臺中建 築師公會作成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書(下稱108年7月22日 鑑定報告)。依此,原告乃依上開二份鑑定報告結果,計列 原告就系爭泥作工程尚未結算之工程款,合計為1,482,445 元(下稱系爭工程款,共23項,如附表所示)。原告依系爭 和解筆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系爭工程款。 ㈢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482,4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稱:
㈠被告就原告主張尚未結算之系爭泥作工程款,依另案判決( 即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所確定之內容,核定原告施作 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計算,不爭執。惟原告之計算多 有脫溢另案確定判決之內容:
1.關於系爭和解筆錄附件所列尚未結算之泥作工程項目(見本 院卷第21頁),另案判決僅就其中5項為認定,即附表編號1 「地坪1:3水泥砂漿粉刷」、編號10「平頂1:3水泥砂漿粉 光」、編號12「外牆貼射出小口磚」、編號13「抿石子工程 」、編號19「壓沿砌1/2B磚」等項目,並得據此計算抿石子 材料補貼款(附表編號15),其餘項目則均未認定,是依另 案判決所得確認金額之項目僅有6項,然原告卻逕引106年5 月8日鑑定報告,並稱係被告與龍井國中於另案訴訟前已達 成協議而進行之鑑定,故可作為本件請求之依據。惟106年5 月8日鑑定報告之內容,既非另案判決所認定之範圍,原告 據以主張已嫌無據;且查另案中龍井國中已主張台中市建築 學會(即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之鑑定機構)並非經雙方合



意之機構,並指出鑑定報告內容有諸多瑕疵,此有龍井國中 於另案之答辯狀可稽,故另案兩造才再合意選定臺中市大臺 中建築師公會(即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之鑑定機構)為鑑 定,而排除該鑑定報告,此觀另案判決內容完全未採用106 年5月8日鑑定報告可證,是原告猶引用該106年5月8日鑑定 報告為本件請求之依據,顯屬無據。
 2.事實上,原告就系爭和解筆錄中所謂「其餘如附件尚未結算 之泥作工程項目」,本即已詳為結算後提出其自行結算數量 、金額向被告請求,此參系爭和解筆錄之附件有「文發聲證 結算數量」、「文發聲證結算追加減金額」欄位可明,而被 告亦有相對應認定之結算數量與追加減金額。當時僅是因全 部項目無法達成應給付價金之共識,而協議附件尚未結算之 泥作工程,依另案之確定判決內容作為雙方結算之依據,惟 另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工程項目,並未含括和解筆錄附件所 列之各項工程項目。是依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就附件所 示各項尚未結算之泥作工程項目,業經另案判決認定者(即 附表編號1、10、12、13、15、19),兩造應受其拘束,自 不待言。若於另案判決未認定,則應審酌兩造於前案(即本 院106年度建字第131號)之主張是否有異,若均相同者,即 得依該相同之主張為計算依據,對於兩造主張有異之項目, 原告即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數量,負舉證責任,始得為認 定。
3.經核系爭和解筆錄附件所示兩造各項主張之工程數量、金額 ,除其中項次16「防水砂漿粉刷」、項次24「龍井國中外部 打底補厚」兩造主張之數量、金額不同外,其餘項次兩造之 主張均相同。從而,原告就附表編號2「地磚貼30*30㎝磚( 軟底)」、編號3「地磚貼連鎖警示磚60*30*2.4㎝」、編號4 「地坪貼馬賽克4.5*4.5㎝」、編號5「內牆1:3水泥砂漿粉 光」、編號6「19*19*6㎜馬賽克磚」、編號7「內牆打底+貼3 0*60㎝磚」、編號8「內牆1:3水泥砂漿粉光」、編號9「平 頂1:3水泥砂漿粉光」、編號11「外牆貼射出山型磚5.2*24 ㎝」、編號14「抿石子材料補貼」、編號17「結構體外緣止 水墩」、編號18「砌1/2B磚」、編號;20「洗手台馬賽克 工程」、編號21、22「泥作工」、編號23「圍牆1:3水泥砂 漿粉光」等16項,不得再為與附件相異之主張。 4.依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僅為850,641元(如附表所示, 其中項次24,因原告未主張而未列入),被告並請原告依系 爭和解筆錄約定開立足額發票予被告,以便隔月付款,惟原 告仍堅持其自為計算之數額,且就其中估驗數量少於合約約 定,兩造已於系爭和解筆錄附件中合意應追減之項目、金額



,原告幾乎全數以0元計算,顯無理由,亦有違商場誠信。 ㈡被告與另案當事人龍井國中間之契約關係與本件完全不同, 基於契約相對性之基本原則,不得逕予比附援引。 ㈢本件除業經另案判決認定之工項(即附表編號1、10、12、13 、15、19),兩造應受其拘束外,其餘工程款均應以系爭和 解筆錄附件所列數量、金額為計算基礎,而附件中兩造除就 編號16「防水砂漿粉刷」工項,主張之數量、金額不同外; 其餘編號2、3、4、5、6、7、8、9、11、14、17、18、20、 21、22、23等共計16項之主張,均為相同,則就此16項,應 以兩造原有之共識為基礎,原告不得再為相異之主張。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免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曾於103年2月5日承攬訴外人臺中市龍井國民中學之「龍 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案」,其中泥作工程係 發包予原告施作,兩造並於103年11月20日與被告簽立工程 合約書(即系爭泥作工程),系爭工程業已竣工。兩造曾於 107年3月26日就系爭泥作工程款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於本院 成立106年度建字第131號和解筆錄(即系爭和解筆錄)。( 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卷第6至20頁,本院卷第19 至21頁)
 ㈡依系爭和解筆錄第貳點記載:「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 除暨校舍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其餘如附件尚未結算之泥 作工程項目,兩造同意依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 第148號原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龍井國中之判決 確定內容,依法院判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泥作之數量乘以兩 造原始合約單價,原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一發票予被告 ,被告應於收到統一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算所得金額給付 原告。」(見本院卷第20頁)。
二、爭執事項:
㈠原告以系爭和解筆錄為依據,主張被告應給付1,482,445元( 如附表所示)尚未結算之工程款,有無理由?
 ㈡附表中未經另案確定判決(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認定之 工項,應以何依據計算系爭工程款? 
肆、本院判斷:
一、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共23項)及金額,總計係141萬1852元 (含稅則為148萬2445元)(原告整理之附表見本院卷325頁 );而被告就該23項工程項目之金額,被告整理後總計係85 萬0641元(未含稅,被告整理之附表件本院卷163頁)。本



院依據系爭和解筆錄之附件(見本院卷21頁)及上開兩造各 自整理之附表(即本院卷163、325頁),予以彙整後整理成 後附之判決附表所示,以利本件判決之說明。
二、系爭和解筆錄效力所及部分:(即附表編號1、10、12、13 、19部分)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 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第1項第7款 亦有明文。
㈡兩造既有於107年3月26日成立系爭和解筆錄,該和解筆錄第 貳點記載:「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 程』之泥作工程,其餘如附件尚未結算之泥作工程項目,兩 造同意依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原告優築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龍井國中之判決確定內容,依法院 判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泥作之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 原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一發票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到統 一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原告。」等情,已 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對於該和解筆錄效力所及部 分,原告自不得再提起本件訴訟。
 ㈢經查,就附表編號1「地坪1:3水泥砂粉刷」、編號10「平頂 1:3水泥砂漿粉光」、編號12「外牆貼射出小口磚」、編號 13「抿石子工程」、編號19「壓沿砌1/2B磚」等5項工程項 目,於另案106建字第148號判決中,業核定原告施作之數量 (即該判決之附表A部分,見本院卷56頁),故原告可執系 爭和解筆錄及另案判決所認定之施作數量,向執行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即為已足。原告就上開4項工程項目,提起本件訴 訟,於法即不應准許。從而,就上開5項工程項目,原告所 主張附表編號1「地坪1:3水泥砂粉刷」5301元、編號10「 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11萬5805元、編號12「外牆貼射出 小口磚」42萬7200元、編號13「抿石子工程」72萬6530元、 編號19「壓沿砌1/2B磚」9150元,總計128萬3986元部分, 已為系爭和解筆錄效力所及,原告已不得再行起訴,其就此 部分之主張,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就該5項工程於強制執行 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自應由原告依系爭和解筆錄所載,提 出另案判決所認定之施作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後決定 之,然此部分係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所應為之核定, 非本件判決所得置喙。
三、系爭和解筆錄效力所不及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9、11、14 至18、20至23部分)
㈠除前述5項之工程項目可認另案確定判決已有認定原告之施



作數量,兩造應同受其拘束外,系爭和解筆錄之附件所載其 餘工程項目,另案確定判決內容未明確認定原告之施作數量 ,則上述5項之工程項目以外之其餘工程項目,自為系爭和 解筆錄效力所不及,原告得於本件訴訟中主張請求之。 ㈡茲就原告之主張說明如下:
1.附表編號2至7、11、14、16、18、21、22等項目原告於本件 所請求之金額係0元,另編號9部分,原告則扣除減縮相關金 額,故此13項工程項目均可認原告未起訴請求而無庸再予討 論。
2.本上所述,就附表所示23項工程,扣除前案和解效力所及之 5項工程及上開原告未請求之13項工程後,本件就原告之請 求,應予探究者,係附表編號8「內牆1:3水泥砂漿粉光」1 1萬2095元、編號15「抿石子材料補貼」6萬5066元、編號17 「結構體外緣止水墩」20元、編號20「洗手台馬賽克工程 」2萬2500元、編號23「圍牆1:3水泥砂漿粉光」7685元, 總計20萬7366元。茲說明如下:
⑴依系爭和解筆錄第貳點記載:「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 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其餘如附件尚未結算 之泥作工程項目,兩造同意依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 度建字第148號原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龍井國 中之判決確定內容,依法院判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泥作之 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原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 一發票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到統一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 算所得金額給付原告。」等語,可知兩造就附表所示23項 工程項目,兩造既同意以另案判決確定之數量為準,可知 對於另案判決所引用之鑑定資料,才是兩造所同意並認同 者,而另案判決所引用之鑑定報告係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 公會之鑑定報告(即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故對於先 前台中市建築學會之鑑定報告(即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 之鑑定機構)自已不得再援引作為判斷原告工程項目施作 數量之基礎。至於108年7月22日之鑑定報告未為鑑定之項 目,本院認應以兩造於前案(即本院106年建字第131號) 訴訟中所「不爭執之數量」(「不爭執之數量」可參系爭 和解筆錄之附件所載「文發聲證結算數量」及「優築佐證 結算數量」加以比較,如二者之數量相同即係「不爭執之 數量」,倘二者之數量不同,即係有爭執而無法認定); 如無法認定「不爭執之數量」時,則應以業主所提供之工 程結算明細所載為準(而本件工程就泥作部分之工程結算 明細表,則有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110年12月28日龍中 校總字第1100006207號函檢附之資料可證,相關資料見本



院卷189至309頁)。
⑵附表編號8「內牆1:3水泥砂漿粉光」部分: 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數量應以423平方公尺(0000-0000=42 3)計算,被告抗辯應以404.91平方公尺(4576.91-4172= 404.91)。查就此部分,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未為鑑定 ,則參考系爭和解筆錄之附件所載,兩造均主張結算數量 係4576.91平方公尺,故本件原告之請求應以404.91平方 公尺計算,而經換算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10萬7301 元(404.91x265=10730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超過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⑶編號15「抿石子材料補貼」部分:
此部分原告所請求之總金額係6萬5066元,而被告就此部 分計算之數額為7萬0538元。故此部分原告所主張之金額6 萬5066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編號17「結構體外緣止水墩」部分:
原告請求此部分數量應以0.1平方公尺(307.1-307=0.1)   計算,被告抗辯應以0平方公尺(307-307=0)計算。查就   此部分,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已認定原告施作數量係30   7.1平方公尺(見另案判決書附表C項次⑹所載,見本院卷   59頁),故此部分原告之請求應以0.1平方公尺計算,而   經換算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元(0.1x200=20元)。  ⑸編號20「洗手台馬賽克工程」部分:   此部分原告所請求之總金額係2萬2500元,而被告就此部 分計算之數額亦為2萬2500元。故此部分原告所主張之金 額2萬25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⑹編號23「圍牆1:3水泥砂漿粉光」部分:   此部分原告所請求之總金額係7685元,而被告就此部分計   算之數額亦為7685元。故此部分原告所主張之金額7685元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對於系爭和解筆錄所不及之工程項 目,其得請求之數額為20萬8044元(107301+70538+20+2250 0+7685=208044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 應准許。
四、綜上,本件原告依系爭和解筆錄所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給付20萬8044元及自110年9月2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本件繕本係於110年9月28送達被告,回證見本院卷141頁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判決附表:
編號 工程項目 合約數量 鑑定數量 合約單價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主張金額 原告依據 被告依據 1 地坪1:3水泥砂漿粉刷 44 64.39 260 5301.4【(64.39-44)×260=5301.4】 5301 【(64.39-44)×260=5301.4】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2 地坪貼30*30㎝磚(軟底) 158 158 280 0 -4889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199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3 地坪貼連鎖警示磚60*30*2.4㎝ 12 12 450 0 -54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199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4 地坪貼馬賽克磚4.5*4.5㎝ 15 15 580 0 -655 (-657?)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5 內牆1:3水泥砂漿粉光 211 211 265 0 00000 (000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6 內牆19*19*6㎜馬賽克磚 (牆面貼馬賽克壁磚腰帶) 138 138 180 0 -522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7 內牆打底+貼30*60㎝磚 (牆面貼刨光石英磚) 417 417 668 0 -0000 (-00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8 內牆1:3水泥砂漿粉光 4172 4595 265 112095 【(0000-0000)×265=112095】 107301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8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9 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 300 0 265 -79500【(0-300)×265=-79500】 -00000 (-000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3、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10 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 1153 1590 265 115805 【(0000-0000)×265=115805】 36305 【(0000-0000)×265=36305】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3、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11 外牆貼射出山型磚5.2*24㎝ 2075 2075 600 0 -51612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3、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12 外牆貼射出小口磚 1632 2344 600 427200 【(0000-0000)×600=427200】 375600【(0000-0000)×600=3756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21、104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13 抿石子工程 2794 3543 970 726530 【(0000-0000)×970=726530】 787640【(0000-0000)×970=78764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21、104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14 抿石子材料補貼 1 272415 0 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15 抿石子材料補貼 749 86.87 65066【749×86.87=65065.63】 70538【812×86.87=70538.44】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依另案148號判決抿石數量計算材料補貼數量(見本院卷第163頁註1) 16 防水砂漿粉刷 374 374 265 0 5875【(495.4-473.23)×265=5875.05】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3、20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165頁) 17 結構體外緣止水墩 307 307.1 200 20 【(307.1-307)×200=20】 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21、105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18 砌1/2B磚 243 243 380 0 -8597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1、199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19 壓沿砌1/2B磚 332 377.75 200 9150【(377.75-332)×200=9150】 9150【(377.75-332)×200=915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104頁) 20 洗手台馬賽克工程 28 31 7500 22500 【(31-28)×7500=22500】 2250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106年5月8日鑑定報告明細表、龍井國中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21、85、205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21 泥作工 27 2500 0 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22 泥作工 5 2500 0 0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23 圍牆1:3水泥砂漿粉光 265 7685 【265×29(兩造結算數量)=7685】 7685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系爭和解筆錄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 合計 0000000.4 850641 含稅 0000000【0000000.4×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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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