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811號
TCDM,111,交易,811,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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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速偵字
第21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志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於同日下午5時25 分許」應更正為「於同日下午5時26分許」;證據部分應補 充「被告鍾志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志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所謂檢察 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 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 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 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 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倘檢察官未主張或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 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 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 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 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 照)。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分別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108年度投交簡字 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



被告前後案均係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被告一犯再犯,顯然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本案並無釋字第775號所指可能使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 簡表、前案確定判決各1份為佐,惟依檢察官所提之前開證 據資料,尚乏前案執行完畢之相關文件,難認已就被告構成 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論以被告累犯或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102年、104年、107年間,因酒後駕車 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投交簡字第69號判決判 處拘役70日確定、本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963號判決判處 拘役40日確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21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法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9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 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同法院以108年度投交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均經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累計已有七次因酒後駕車經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 之前科紀錄,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行為,顯 然漠視法秩序,罔顧自身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參其 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幸未肇事,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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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