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313號
TCDM,111,中簡,31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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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國洋共同犯非法運輸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洪國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網路賣家(下稱上開不詳賣 家)共同基於未經許可運輸刀械之犯意聯絡,由洪國洋於民 國110年5月11日前之110年5月間某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 網路連線至不詳網站,向上開不詳賣家,以合計新臺幣980 元之價格,購買手指虎2支,約定貨到付款,並指定寄送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喀哩門市,而由上開 網路賣家將未申報裝有上開手指虎2支之包裹夾藏在併袋貨 袋中,利用不知情之中華航空公司CI904班機人員,自香港 地區運輸至桃園國際機場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龍宸環球運通 有限公司(下稱龍宸公司)之人員,於110年5月11日向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併袋方式報關進口快遞貨 物1袋(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併袋號碼0P8H3192), 嗣經臺北關承辦人於110年5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查驗,並 扣得該裝有手指虎2支之包裹,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國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 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在卷可稽,並有證人即龍宸公司負責人廖 育正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且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查 獲包裹照片、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 片附卷可按。又有扣案之上開手指虎2支可資佐證。而按本 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三、刀械:指武士刀、手 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 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查扣案之上開手指虎2支均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 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 圖例及其要件,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 手指虎),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 00037971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查,堪以 認定。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運輸」包括國際間及國內 而言,即由甲地運送到乙地之行為,謂之運輸;且「運輸」 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即為自己輸送者亦包括在內(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所謂「運 輸」,係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 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 完成犯罪之要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判決意旨 供參)。本案被告購買上開手指虎2支,係與上開不詳賣家 約定貨到付款並運抵被告指定之上址統一超商喀哩門市之交 易方式,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知悉係從國外運至臺灣等語。 是被告當具有共同運輸之犯意聯絡。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 運輸刀械罪。
 ㈢被告與上開不詳賣家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中華航空公司人員運輸及龍宸公司人員 報關,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㈤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 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 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 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 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 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 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是法官應於個案量刑裁 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 原上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護照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37號裁定前揭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2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執 行完畢之情,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主張被告前揭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 75號解釋裁量加重其刑,並指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作為證 明方法,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復參酌被告 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仍未悔悟,又再犯本案 犯行,足徵其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明確;並審酌其所犯本案之罪,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 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 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 之情形,是就被告所犯之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與上開不詳賣家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對社會治安產生風險, 實屬不該,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又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素行品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上開手指虎2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 械乙情,已如前述,而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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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