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黃堯棟
黃兆樑
黃兆燕
林月雪
陳玉妹
林宏進
林瑋軒
黃禹捷
黃楷宸
黃臣希
林政宇
黃吳桂英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劉如珠
黃壽榮
鍾沛渝
劉袁孝
黃治筑
徐玉珍
陳麗雲
葉錦足
林俊佑
黃梓銨
黃張銀蘭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李火明
劉俊佑
劉寶連
潘龍妺
林彭金妹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李鴻章
李嘉鵬
許秋菊
朱秀蓮
黃兆娟
龍林粉妺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之2
龍梁雪香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號
龍文成
吳洪阿梅住苗栗縣○○鎮○○路0000號
葉珈伶
張春富
羅秀梅
徐子凌
賴銀英
林瑋祐
侯徐雲妺住苗栗縣○○市○○街00號
彭秀容
洪陳美鳳住苗栗縣○○市○○街00巷00號
呂韋頡
呂韋瑨
劉宣妮
蘇秀鳳
邱坤潭
邱秀鉛
邱信男
龍港文
彭鏡水
蘇文正
黃德源
張玉貞
黃堯應
鄭竹芸
徐裕城
徐偉傑
張徐順麗住新竹縣○○鎮○○路0巷00號
張杰宗
張惟晴
張峻榮
蔡寶玉
蔡榮華
胡愷芸
蔡侑成
蔡侑杰
李金蓮
祝素芬
祝龍華
葉鈞榮
龍冠澂
龍永晟
范國洲
林富雄
林芥祥
胡萓芳
范秋蘭
林月珠
黃增楠
黃兆煜
方文德
葉詠展
徐韻茹
黃子城
黃生華
鍾淑芬
葉沈月娥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弄0號
黃金球
方冠欣
黃蔡彩英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巫信德
巫振乾
謝春香
張祿興
林瑋珊
林欣蓓
林阿梅
鄧蘇桂妹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
李沛俞
龍卉卿
龍慧芸
饒秀奇
李謝平妹住苗栗縣○○鄉○○路00000號
蕭仲恩
葉駿雄
蕭雅君
蕭雅雯
陳彭秋篷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林仁發
吳淑芬
黎芳宜
黃冬蓮
被 告 邱美珍
林永清
林張鐘
劉健雄
賴錦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 定自自明。又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 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 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 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 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 台抗字第978號 、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 、108年度台抗字 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原告認被告邱美珍、林永清、林張鐘、劉健雄、賴錦 滿5人分別為精饌公司之董事、總監、講師、顧問等,並兼 任各地區之業務負責人,同為實施前開詐偽及詐欺行為之人 ,對於不法侵害原告等人造成原告等人損害,應依民法第18 5條規定與同案被告徐品澤、周美麗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 本院查,依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邱美珍、林永清、林 張鐘、劉健雄、賴錦滿5人並非證券詐偽行為之共同正犯, 此有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判決附可參。換言之,被 告邱美珍、林永清、林張鐘、劉健雄、賴錦滿5人並未參與 同案被告徐品澤、周美麗之證券詐偽行為,並非對原告施用 詐術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邱美 珍等5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 陳培維
法官 陳怡珊 法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