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00號
CTDM,111,簡,900,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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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濬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軍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項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 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 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 侵入建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在未徵得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即擅自進入告訴人研究室, 侵害告訴人對該建築物之管領權限,造成告訴人之精神畏懼 及痛苦,行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 、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18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現役軍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某時許,基於無故侵 入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蔡佳妏同意,侵入蔡○○位於○軍○○學 校教學大樓0樓○○組之「I」研究室內,嗣同日18時50分許, 蔡○○返回研究室後,發現研究室遭不明人士侵入,且將不明 液體沾染於其個人衣物,遂於103年10月7日報警處理,經警 採集該不明液體,復送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為精液,後 因警偵辦甲○○另涉妨害性自主案,經警於110年6月30日將上 開精液與甲○○之DNA-STR進行比對,發現型別相符,始悉上 情。
二、案經蔡佳妏訴由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103年10月21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0號函 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無故侵入住宅案證物處理相 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30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0000 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高雄憲兵隊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空軍軍官學校函文、○軍○○學 校教學大樓○樓平面圖、○○教學部○○系平面圖、○○○校○○組研 究室內部隔間現場照片4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 」。其所稱「住宅」係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而言,當以現 有人居住為其要件,倘屬無人居住之空屋空宅,即不在本條 保護之列;其所稱「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



之工作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 適於起居者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 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本件被告甲○○無故侵入之地點,告訴人蔡○○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陳稱係學校研究室,而告訴人平時不在該處就寢,且經檢 視警卷所附○○○校○○組研究室內部隔間現場照片後,發現該 處確為辦公處所,難認該研究室係供人居住,應屬刑法第30 6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報告意旨認被告係犯 「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容有誤會,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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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