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74號
TYDV,111,司促,6674,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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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蔡坤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參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參佰
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繳交違約金參佰元,連續收取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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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