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98號
TYDV,111,司促,6498,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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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債 務 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火災相關資料。
四、提出台端租賃契約影本。
五、提出請求新臺幣745萬元部分房東請求賠償之釋明文件
影本。
六、提出台端物品遭毀損之相關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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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