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877號
TYDV,111,促,6877,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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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若蕎(原名:楊秀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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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