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7年度,5號
TYDM,107,金重訴,5,20220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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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梓安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黃慧敏律師
被 告 游象敬




選任辯護人 施立元律師
被 告 葉碧蓮


選任辯護人 黃承風律師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蔡財源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許義明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律師
高宥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8674號、105年度偵字第8675號、107年度偵字第1
6822號、107年度偵字第12176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
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丑○○部分




:㈠、甲丑○○犯如附表四編號㈠至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四編號㈠至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12、13、15 所示之物、犯罪所得如附表八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
額。㈡、甲丑○○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2、5、6、9、10、11、12、 13、15、16、18、21、22、23、24、27、28、30、31、33、 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 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 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 、154、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 228、233、236、237、246、248、250、251、252、254、25 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 、288、292、297、298、375、379、401號所示詐欺取財部 分、附表九編號㈠、㈡、㈢、㈥、㈦、㈧、㈨、㈩、、所示洗錢 部分,均
無罪。二、丙N○
○部分:㈠、丙N○○犯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㈡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㈡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
折算壹日。㈡、丙N○○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48號所示詐欺取財部 分、附表九編號㈠、㈣、㈤所示洗錢部分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罪。㈢、丙N○○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三台中州部分編號 24(戊甲○○○)所示詐欺取財部
分,公訴不受理。三、丁戌
○○部分:    ㈠、丁戌○○犯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之罪名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
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㈡、丁戌○○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10、17、 21、26、30、31、40、73、127、138、140、141、142、167 、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 293、325、326、327、332、337、351、353、397、404、41 8、421、423、431、447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㈣ 及㈥
所示洗錢部分,均




無罪。四、丁e○○部分: &
nbsp; 丁e
○○無罪。五、乙A○○部分:㈠、乙A○○犯如附表七編號㈠之罪名欄所 示之罪,處如
附表七編號㈠之主文欄所示之刑。㈡、乙A○○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 4、8、11、12、13、14、15、18、19、20、22、24、25、26 、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 、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 、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 、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 、108、110、111、113、114、115、116、119、120、121、 122、123、125、126、134、135、139、140、144、145、14 6、147、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 、162、163、164、171、205、206、207、209、210、211、 228、233、237、246、247、248、251、252、253、257、27 2、275、276、277、278、280、281、282、284、285、287 、292、293、295、298、301、302、304、317、327、404、 407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㈠、㈡、㈦、㈧、㈨、㈩、 、、所示洗錢
部分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罪。
事 實壹、甲丑○○與y○○(已歿,所涉本案犯行部分業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 字第5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於102年4月1日登記結婚, 其等為配偶關係。緣y○○早年曾登記為天府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天府公司)之負責人,於80年間轉往大陸地區辦學 ,惟迨至91年間,因與當地人士間有財務糾紛,y○○遂孤身 自福建省偷渡返回金門,所興辦之學校遭拍賣告終,在大陸 地區之資產亦未攜回臺灣。y○○回臺灣後,復於91年10月至9 2年10月間擔任環球電視總經理。俟於94年擔任任務型國民 大會代表間,經友人介紹認識Richard W.Hartzell(中文名 何瑞元),而何瑞元曾於93年秋季在「Harvard Asia Quart erly」發表「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 eaty's Disposition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文 章,該文章中提出美國對臺灣地區有管轄權,且依其理論臺 灣地區有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雙層管轄權,在理論上存有美國 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之軍事 行政管理(military administration),但實際上在臺灣 地區之美國軍事政府並未成立。y○○與何瑞元聯繫接觸後對 於臺灣地位之論述自此開始,並於95年間之參選高雄市市長 選舉過程中,為尋求競選噱頭,與何瑞元討論要如何找事由



控告美國政府以增加話題及新聞曝光,惟依美國之法規,原 則上不能控告美國政府,y○○找到不能控告美國政府的例外 即主張「國民非公民」,遂以此事由提出第1次控美案,然 而y○○於該次高雄市市長選舉得票僅1,746票,而第1次控美 案為法院認屬政治問題駁回訴訟而告終。復於97年2月間成 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下稱TCG),至 100年下半年選定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 以下依新制)員林坑路100之1號之丙N○○所有之水月圓農場 ,設為台灣民政府之中央會館,並即修正前述何瑞元所提出 臺灣地區「二層管轄論」,對外除宣稱依據其法理臺灣地區 為「日屬美佔」外,同時對外謊稱美國軍政府將移轉政權予 台灣民政府,故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將派人與美國政府之 官方機構進行聯繫與交流,且因台灣民政府將要取得政權, 美國政府對其有多方指導及支持,以及美國軍政府已對台灣 民政府有多項授權
(詳後述)之不實言論作為其核心詐術。貳、甲丑○○明知y○○執 前揭不實言論
包裝詐術,其仍與y○○分別為下列行為:一、由y○○以透過在水月 園農場的課程時宣講、在公開演講之場合傳播、在不特定多 數人得公開觀覽之台灣民政府網頁放置被告y○○宣講之影片 、製作紙本文宣品發送等方式,以上揭「美國(軍事)政府 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之詐術核心,並具體化以下 列名目、方式,誘騙支
持者民眾,使渠等陷於錯誤,
而支付款項:㈠、發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謊稱台灣民政府 於100年12月31日開始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係虛構 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於100年8月通知並授權台灣民政府發 行,並訛以主管單位就是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正面的兩個標誌即分別代表此二單位,身分證正面紅色的中 華民國身分證號碼,是美國叫台灣民政府沿用此既有的身分 證號碼,身分證後面的「USMG TCG」號碼,是美國的國家安 全單位給的,每個人的號碼都不一樣。甚至以台灣民政府基 金會在美國申請註冊之文件,向支持者表示係美國軍事政府 授權其核發身分證之依據。另宣稱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時在 申請表上所填的之基本資料及申辦費用,均會送去美國由美 國國安局底下一間公司印製卡片,須由美方將申辦者基本資 料輸入身分證之晶片內,且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持有台灣 政府身分證足證具有本土臺灣
人之身分,於執政後可享有以下優惠福利:1、可以依1元新臺幣 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



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下同,未特別註明幣別即為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2、滿65歲者每月可領 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
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3、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 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 款
項由政府承擔、滿1
8歲即配贈
房屋1棟。4、全民健保免費。㈡、車牌:  謊稱台灣民政府係 經虛構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 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
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㈢、課程:  以前揭核心詐術「美 國(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為前題,持 續施詐謊稱美國(軍事)政府委託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 政務人員,以備接掌臺灣地區政權後擔任政務官,付費參加 台灣民政府在中央會館舉辦之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者,即具 任官資格,執政後將以該等受訓者取代現在之中華民國政府 官員
,薪水相當於現
在公職人員薪水數倍之多。㈣、旅行證件:  謊稱台灣民政府 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 4個國家,經與美方聯繫,將於105年2月12日開始接受成員 申請電子晶片旅行
證件,該證件將由美國公司直接
承攬製作。㈤、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  復再謊稱已得到 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自行印製旅行證,惟需進口旅行證 機器所費不貲,需採1股50萬元
、可多人集資
認1股之方式認購機器設備。㈥、控美案:  謊稱美國說要將中 華民國趕出臺灣,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需向美國法院提出 訴訟為幌,向公眾訛稱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復誆稱捐款 者待勝訴、執政後,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將所捐 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 並依捐款金額在台灣民政府所發行之榮譽手冊集章或頒發感謝狀之方式作為繳款收執依據。二、復由y○○於105年 間與美國之公關公司Global Vision Communications(下稱 GVC公司)簽約,以營造台灣民政府與美國政府交流之假象 ,並由甲丑○○負責對外代表台灣民政府出席國外民間會議行 程,獲藉由媒體曝光宣傳台灣民政府受國際認定為合法政府



之詐術,以此方式強化該詐術中所述台灣民政府為美國軍政 府授權且獲美國政府授權即將執政之不實外觀。又y○○因故 無法再委請美國民間廠商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遂指揮不 知情之甲庚○○自行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惟y○○因無法取 得之前委由美國民間公司製卡之原始圖檔,遂交由甲庚○○設 計新版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圖檔及購置製卡機與空白卡片, 再指示不知情之丁s○○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民眾之資料 交付予甲庚○○,於y○○要求甲庚○○自行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 證後,因甲丑○○不滿意甲庚○○設計卡面圖樣,故甲丑○○指揮 甲庚○○重新設計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卡面圖樣設計供甲丑○○ 核定,並由甲丑○○拍板定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所採取之圖樣 。甲庚○○將民眾資料印製在卡面完成後,再交由丁s○○交付 予各申請民眾,或交由各州辦公室人員攜回交予申辦民眾, 另y○○因未欠缺製作旅行證之授權、技術與關鍵晶片,遂指 示甲庚○○研發如何製作旅行證,惟甲庚○
○查證後發現旅行證所使用之晶片係受管制之特殊規格,並無從 取得因而作罷。三、甲丑○○、y○○執前揭方式藉上開名目:㈠ 、由y○○於101年至102年4月1日間某日,向附表一編號1、3 、22、43、51、52、53、77、104、107、108、109、110、1 11、112、113、130、197、198、283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 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車牌及參加法理課程,於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利,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 附表一「開始繳款日期」欄位所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再分別接續繳交如附表一 「身分證」、「車牌」、「課程」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續 由甲丑○○於102年4月1日與y○○結婚後,其等至103年6月19日 之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開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使上開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 77、104、107、108、109、110、111、112、113、130、197 、198、283號所示之民眾分別接續繳交如附表一「旅行證」 、「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位所示金額 之款項;㈡、其等二人於102年4月1日至103年6月19日之期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向附表一編號4、5、6、24、25、26、27、28、29、30 、31、33、57、58、60、66、78、79、80、81、82、83、84 、85、86、87、88、89、90、91、92、93、106、116、117 、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 128、129、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 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 、150、151、152、153、154、155、170、171、172、173、



178、179、192、200、201、202、203、204、206、238、24 3、245、248、251、252、262、263、265、266、269、270 、272、273、274、275、276、289、290、292、293、296、 298、299、300、301、302、305、307、310、311、312、31 3、314、316、317、318、321、322、324、325、327、328 、330、331、340、341、343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台灣民 政府之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參加法理課程、認購印製旅 行證機器及捐款控美案,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 利,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繳款日期」 欄位所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 民政府,復接續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車牌」、「課 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 案」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㈢、其等二人於103年6月20日至1 07年5月10日之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 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向 附表一編號2、7、8、9、10、11、12、13、14、15、16、17 、18、19、20、32、34、35、36、37、38、39、40、42、59 、63、64、65、67、68、69、70、71、72、73、74、75、94 、95、96、97、98、99、100、101、102、103、115、156、 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 7、168、169、174、175、176、177、180、181、182、183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 195、196、205、207、208、209、210、211、212、224、22 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 、240、241、242、246、247、250、256、257、258、259、 260、264、282、284、285、286、291、294、295、297、30 3、309、320、326、329、333、334、335、336、338、342 、344、345、346、347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台灣民政府之 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參加法理課程、認購印製旅行證機 器及捐款控美案,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利,使 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繳款日期」欄位所 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民政府 ,復接續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 位所示金額之款項。四、上開附表一編號1、2、3、4、5、6 、7、8、9、10、11、12、13、14、15、16、17、18、19、2 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 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 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 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



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 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 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 、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 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 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 、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 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 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 、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 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 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 、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 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 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 、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 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 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 、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 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 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所示之民 眾分別依附表一所示之各「身分
證」、「車牌」、「課程」、「旅行證」、「印製旅行證機器」 、「控美案」欄位:㈠、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部分:申辦 每張身分證需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金額,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欄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 中央會館工作人員;㈡、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部分:申辦每 張車牌6,000元不等之金額,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 「車牌」欄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 由不知情之各州工
作人員,再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 中央會館工作人員;㈢、報名課程部分:參加課程須依不同 課程繳交不同金額,即法理初級班(一般為6,000元)、高 級班(一般為1萬元)、法理點召(一般為1,000元)、職務 點召(一般為1,000元)及職前訓練(一般為6,000元)之統 稱「過五關」之課程時(總費用約為2萬4,000元,費用隨時 間或州別略有調整、異動),及視不同官職職務接受每次2, 000元之專訓、州訓等職務訓練,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 附
表一「課程」欄所示之金額給當場交付當次款項予上址不知情之



中央會館工作人員;㈣、申辦旅行證部分:需支付訂金1,000 元或全額6,000元不等之金額,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 表一「旅行證」欄所示之金額給給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 員,或交由不知情之各州工
作人員,再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 中央會館工作人員;㈤、認購印製旅行證件機器設備部分: 交付如附表一「認購印製旅行證件機器設備」欄,所示款項 予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再由
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 人員;㈥、控美案:1、匯款至不知情之鄭志道開立在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戶名鄭志道、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鄭志道合庫帳戶);以及開立在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戶名鄭志道、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志道遠東帳戶);2、匯 款至不知情之丁e○○開立在郵局、戶名丁e○○、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丁e○○郵局帳戶);3、持現金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交付予不知情之丁戌○○ 、乙A○○或其他工作人員;4、由支持者逕匯款至由y○○主導 在美國設立之台灣民政府基金會(Taiwan Civil Governmen t Foundation,Inc)開立在美國銀行、戶名為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民政府基金會 美國銀行帳戶);  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控 美案」欄所示之金額給先與不知情之中央
會館工作人員、各州工作人員、鄭志道、丁e○○、乙A○○及匯入民 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內。五、甲丑○○與y○○持前揭詐術 ,向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 、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 、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 、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 、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 、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 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 、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 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 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 、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 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 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



、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 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 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 、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 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 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 、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 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 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 、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 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 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 、343、344、345、346、347號民眾施以詐術,致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依前開方式分別交付款項後,其等分別再 為下列行為,以掌握詐騙攫取之款項:㈠、由不知情之丁戌○ ○、丁s○○或其他工作人員,自每週五晚上起至週日上午止, 在中央會館收取由支持者所交付之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課程、旅行證或旅行證機器及部分控美案之款項後,另y○○ 委由不知情之乙A○○負責收取控美案與車牌之現金繳款,乙A ○○收得車牌現金後則轉交由不知情之丁s○○記入收入,而丁s ○○會先與甲丑○○核對帳目後,再由丁戌○○、丁s○○轉交不知情之丙N○○後,丙N○○再轉交與y○○,y○○復有指示不知 情之丁戌○○領取鄭志道帳戶之款項後交與其個人。㈡、y○○委 由不知情之丁e○○以上揭丁e○○郵局帳戶供作支持者匯入贊助 控美案款項,於不知情之乙A○○進入中央會館辦公室後,再 指示丁e○○將匯入前揭郵局帳戶之款項以提領現金之方式,先與乙A○○對帳後,再由丁e○○將款項交付給乙A○○,乙A○○再將 款項交付予y○○,或依y○○指示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 戶。六、甲丑○○復有保管以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名義申辦 提供做為「州辦存摺」之印章,於各州工作人員欲動用「州 辦存摺」內款項時,需前來中央會
館獲甲丑○○同意核印蓋章後,方得動支款項,且具有決定台灣民 政府成員之LINE群組成員之權限,以此等方式掌控台灣民政 府之財務及人事運作。參、甲丑○○、y○○自附表一編號1至34 7號(其中甲丑○○與y○○共同詐欺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2、3 、4、5、6、7、8、9、10、11、12、13、14、15、16、17、 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 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 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 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



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 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 、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 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 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 、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 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 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 、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 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 、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 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 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 、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 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 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 、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 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 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 、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 ,y○○獨自所為詐欺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1、23、41、44、45 、46、47、48、49、50、54、55、56、61、62、76、105、1 14、199、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 、222、223、227、237、239、244、249、253、254、255、 261、267、268、271、277、278、279、280、281、287、28 8、304、306、308、315、3
19、323、332、337、339號)所示之民眾詐騙取得款項之重大犯 罪所得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與丙N○○、丁戌○○、乙A○○為下列 各該行為:  一、甲丑○○、y○○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利用於下列時間,購 入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建物與座落土地部分該 不動產,作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㈠、甲丑○○與y○○於104年5 月8日前某日與不知情之房屋仲介謝菁菁聯繫後,約定以總 價為1,380萬元,甲丑○○與y○○復於同年月8日先持前揭詐騙 所得之現金500萬元,前往桃園市○○區○○○街00號有巢氏房屋 中悅環球加盟店,持上開現金作為支付前揭房屋與座落土地 之簽約
金,謝菁菁當場表示可提供賣方帳戶供甲丑○○與y○○匯款,惟甲 丑○○表示此舉將留下紀錄,堅持以現金付款,謝菁菁無奈前



往隔壁玉山銀行點鈔,確認均為真鈔後收訖。㈡、甲丑○○與y ○○另於同年月22日偕同謝菁菁前往桃園市○○○路0段000號台 新銀行北桃園分行,欲以提領現金新臺幣880萬元之方式支 付尾款,惟行員表示分行內現金不足,y○○等人復再轉往台 新銀行桃園分行,當場提領現金880萬元後完成尾款支付, 而謝菁菁則
將上揭中山路22號13樓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甲丑○○,並點交權狀 與上揭房屋予甲丑○○與y○○。甲丑○○與y○○以此方式避免留下 相關交易憑證,藉以掩飾詐欺所得之現金。二、甲丑○○、y○ ○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而丙N ○○基於為掩飾甲丑○○、y○○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 ,渠等三人利用於下列時間,購入桃園市○○區○○○街00○0號 房屋及座落之土地部分該不動產,作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 ㈠、丙N○○於104年5月間,出面洽不知情之台灣房屋仲介受羅 美華委任、求售門牌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座落之 土地,丙N○○與羅美華之子
r○○相約於104年5月14日在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台灣房屋辦公室 簽約,約定總價金為1,600萬元,並當場以y○○所提供詐得現 金200萬元交付予r○○作為訂金,完成簽約手續。㈡、丙N○○復 接續於同年月18日及28日,分別持
y○○所交付詐得之現金1,000萬元與400萬元前往桃園市○○區○○路0 00號永
豐銀行南崁分行,交付予r○○,並指定將上開南順七街之房屋與 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甲丑○○以完成交易。㈢、y○○、甲丑○○與 丙N○○以此方式避免留下相關交易憑證,藉以掩飾詐欺所得 之現金。三、甲丑○○、y○○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 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而丙N○○、丁戌○○共同基於為掩飾甲丑○ ○、y○○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 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聯絡,渠等四人於105年3月16 日前往台新銀行敦南分行,由y○○預先準被備一個行李箱之 詐得現金,並指示丁戌○○進入上開銀行內,後由丙N○○在旁 陪同丁戌○○清點款項數額後,甲丑○○再要求丁戌○○前往櫃台 簽字匯款,並以借款為由,以此方式將現金1,600萬0,011元 換匯美金48萬
6,796元匯往甲丑○○開立在台新銀行香港分行、戶名為LIN TZU A N、帳號00000000000000號甲丑○○用作私人投資財富管理之 美金帳戶,將犯罪所得匯至甲丑○○海外帳戶之行為,以掩飾 犯罪所得。四、甲丑○○、y○○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 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而丁戌○○基於




為掩飾甲丑○○、y○○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與犯罪之關聯 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渠等三人分別利用 於下列時間,將犯罪所得各作為清償甲丑○○之下列負債,使 甲丑○○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之利益,以掩飾犯罪所得:㈠、甲 丑○○與林稚晨係姐妹關係,甲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院)於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判決 應給付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與林秀圳其他全體 繼承人1,8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y○○遂指示丁戌○○先後於104年12月28 日與105年1月5日,將本件詐欺所得現金1,800萬元及170萬 餘元,存入丁戌○○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號)內,丁戌○○復於105年1月5日至新光銀 行,填具
以甲丑○○為名義匯款人、匯出1,969萬9,305元至林稚晨位於日盛 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將上揭款項匯給林稚晨, 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資金來源係詐欺所得,並清償甲丑○○之負 債,使甲丑○○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以及不受判決假執行之利益 。㈡、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復於105年間再向新 北院對甲丑○○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請求,雙方於105年7 月7日以新北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18號案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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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