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9號
PCDV,111,補,1039,2022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郭秀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壹
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壹萬伍仟捌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