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875號
PCDV,111,司促,15875,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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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簡青松即彭鉦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允胴即彭鉦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鉦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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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