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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