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80號
PCDV,110,司家聲,80,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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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來旺

陳威任

陳玟茹

雪嬌

陳雪




張天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金葉

李黃阿美


李慕榮

李素雲


李素雯


李木聰

游志勝

游志華


游淑

余文泰

余志宏


余秀梅

余美玲


林錦春

余秀如

余千堂

余佳祥


余秋旺

陳玲玉


余弘逸

余弘傑

余秋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文煙

李慕雄

李阿海


高正忠(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高梅瑛(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德(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白雲(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英(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高白雪(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金隆(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姵穎(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子(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軒(即李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恩(即李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潔


相 對 人 李濱鑫(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端原(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棋(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子(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李慕雄李阿海高正忠高梅瑛李金德李白雲李玉英高白雪、李金隆李姵穎李金子李承軒李承恩李濱鑫李端原李玉棋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 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列為訴 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



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 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又當事人 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 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亦有闡釋在 案。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遞經本院104年度 重家訴字第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5號 判決、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裁定確定, 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諭知第一、 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 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 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下 稱李金葉等)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訴訟110年度台上字 第1538號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李金葉等負擔 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9,91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22,824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122,824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 6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裁定共60,000元(即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事件各30,000元)。 附註:(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5,558元【計算式:109,910元+122,824元+122,824元+30,000元=385,558元】 相對人李金葉等應另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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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