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被 告① 倪宗汶 ② 倪椿成 ③ 葉識忠 ④ 葉棟樑 ⑤ 黃建榮 ⑥ 黃李嬌蓮 ⑦ 陳佳慧 ⑧ 黃新瑋 ⑨ 黃家橙 ⑩ 黃彥祐 ⑪ 黃浚豐 ⑫ 黃宥家 ⑬ 黃習 ⑭ 黃浚洧 ⑮ 黃裕勝 ⑯ 黃沛琦 ⑰ 黃意雯 ⑱ 黃美月 ⑲ 黃子玲 ⑳ 葉萬得 ㉑ 葉峻綱 ㉒ 葉淑女 ㉓ 陳美芳 ㉔ 陳燕堂 ㉕ 陳銘鴻 ㉖ 葉文良 ㉗ 葉文結 ㉘ 葉玉靜 ㉙ 黃財榮 ㉚ 黃添富 ㉛ 黃添助 ㉜ 黃秀鳯 ㉝ 葉美麗 ㉞ 葉宜瑩 ㉟ 葉美足 ㊱ 葉王彩雲 ㊲ 葉叡璋 ㊳ 葉權輝 ㊴ 葉寶貴 ㊵ 葉歡霈 ㊶ 黃葉月里 ㊷ 曾坤茂 ㊸ 柯玫伶 ㊹ 柯政豪 ㊺ 柯厚任 ㊻ 柯柏瑋 ㊼ 柯姵如 ㊽ 柯凱庭 ㊾ 柯貞羽 ㊿ 柯美如 柯文永 柯文聖 柯騰瀠 葉水福 段葉朝槿 葉滿里 謝錫明(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許謝瑞姬(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 黃婉甄 黃盈蓁 陳木村(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塗倪」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塗」;另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有關「塗宗汶」、「塗椿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宗汶」、「倪椿成」。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原 判決內容及附圖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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