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號
CHDV,110,訴,2,2022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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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① 倪宗汶
倪椿成
③ 葉識忠
葉棟樑
黃建榮
黃李嬌蓮
陳佳慧
黃新瑋
黃家橙
⑩ 黃彥祐
黃浚豐
黃宥家
黃習
黃浚洧
⑮ 黃裕勝
黃沛琦
黃意雯
黃美月
黃子玲
葉萬得
葉峻


葉淑女
陳美芳
陳燕堂


陳銘鴻


葉文良
葉文結
葉玉
黃財榮
黃添富
黃添助
黃秀鳯
葉美麗

葉宜
葉美足
葉王彩雲
葉叡璋
葉權輝
葉寶貴
葉歡霈
黃葉月里
曾坤
柯玫伶
柯政豪
柯厚任
柯柏瑋

柯姵如

柯凱
柯貞羽
柯美如

柯文永
 柯文聖
 柯騰瀠
葉水福
 段葉朝槿
 葉滿里
謝錫明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許謝瑞姬(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
黃婉甄
黃盈蓁
陳木村(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塗倪」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塗」;另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有關「塗宗汶」、「塗椿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宗汶」、「倪椿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原 判決內容及附圖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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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