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39號
PTDM,111,聲,53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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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於民國105年6月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法 務部於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41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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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