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40號
SLDV,111,司催,340,202206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第一商業銀行新湖 分行,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受款人為桃園大眾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票據號碼EH0000000號,票據金額為新 臺幣35,000元,發票日為民國106年8月29日之支票1 紙,求 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定有明文。 支票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如支 票上已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 條 準用第30條第2 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縱有 第三人取得該支票,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自無依公示催告 程序命持有票據之人申報權利之必要。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所遺失票據影本上已記載「禁止背書 轉讓」之字樣,足見該支票乃以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為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依前開說明,此支票核屬 不得聲請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就此支票聲請公示催告,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