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8號
CYDV,111,補,208,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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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嘉義大學賴治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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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