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2號
CYDV,111,司繼,42,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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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奕璇律師即被繼承人郭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00元。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分割 共有物案件,有訴訟之需要,前經110年度司繼字第20號選 定為被繼承人郭雹之遺產管理人。本件遺產管理人為管理本 件遺產事件,業已完成所提附表所示之事務,然因上述分割 共有物事件之共有人尚未將分割共有物之償金補償予聲請人 ,故將來仍有拍賣土地取得償金之必要,就整個遺產管理程 序勢必經歷一段時日方能結案,爰請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數額,以利參與分配及遺產管理所需費用之支付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 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 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 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 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 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為參與分割共有物訴訟、公示催告、遺 產登記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已一年餘,本院考量聲請 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程序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 度及遺產價值等一切情狀,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0,0 00元。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2,000元,有代 墊費用明細表及佐證資料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



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另依110年 度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主文,該案被告本有給付補償金之 義務,日後是否仍需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受償尚未能確定,如 有進行其他衍生程序之必要亦可再聲請酌增報酬,此部分暫 不予酌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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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