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2號
CYDV,110,訴,152,2022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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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朱振順



被 告 蔡秀卿
蔡明義
蔡明忠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在民國110年7月26日
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關於「權利範圍」欄以及「備註」欄的記載,應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權利範圍」欄以及「備註」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者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 可以依據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 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該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備註 1 嘉義縣○○鄉○○村○○路○段0000號房屋 公同共有1/1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蔡騎山之遺產。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4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被繼承人蔡騎山權利範圍1/24之遺產。 2.被繼承人蔡黃怨度因蔡騎山死亡,和蔡錦松以及被告共同繼承蔡騎山前項遺產,所取得之權利範圍。 3.蔡錦松與被告公同共有1/24 。 3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4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被繼承人蔡騎山權利範圍1/24之遺產。 2.被繼承人蔡黃怨度因蔡騎山死亡,和蔡錦松以及被告共同繼承蔡騎山前項遺產所取得之權利範圍。 3.蔡錦松與被告公同共有1/24 。 4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蔡黃怨度權利範圍1/3之遺產 。 5 嘉義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蔡黃怨度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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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