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5號
NTDV,111,司聲,85,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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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廖泌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普羅 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法 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信函, 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債權讓與 事實之通知,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通知函、退件信封等件為 證。
三、經查,相對人廖泌欽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鎮○○路0段0 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1件 在卷可稽,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查無 此人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廖泌欽未居住於該址,亦查無其他 住所可供聯繫,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民國111年6月 1日投草警偵字第1110011171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 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 前開意思表示通知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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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