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01號
NTDV,111,司繼,40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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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蔡佳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萬柏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路○段000巷0弄0號)於111年4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萬柏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萬柏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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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