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6號
NTDV,111,司拍,36,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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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賴錦川
聲 請 人 徐能秀


相 對 人 陳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陳雋嶔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陳文博及債務人陳雋嶔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於民國111年4月7日登記在案。而 相對人陳文博及債務人陳雋嶔於111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00元,並簽發本票2紙予聲請人為據,經聲請人於 本票所載到期日即111年3月23日提示本票,竟未獲兌現,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於111年5月16日通知相對人陳文博、債務人陳雋嶔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 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6號 所有權人:陳文博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靜觀 746 5130 全部 備考 陳文博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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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