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1年度,26號
IPCV,111,民秘聲,26,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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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景南
聲 請 人 張勝雄
共同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相 對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
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陳文龍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 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 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 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 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 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排除侵害專利 權等事件訴訟資料中,附表所示陳證23為型號「PCS之壓力 烘(烤)箱」(下稱系爭產品)主機與系爭產品快速降溫系 統之毛利額及販售資訊,陳證24、25為系爭產品快速降溫系 統之組裝結構圖及單據對應資訊(以下統稱系爭資料),均 為聲請人竭力保護之營業秘密,依前揭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前揭主張,系爭資料涉及用以銷售或經營之商業性 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依一般商業往來交易情 形,不致向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且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聲



請人主張系爭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應屬可信。而迄本 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 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則該營業秘密如經 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 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且 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本院108年度民專訴 字第35號案卷五第9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陳證23 「快速降溫系統」之毛利比對表與系爭產品主機之毛利資訊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秘保限閱卷㈡第461頁 陳證24 「快速降溫系統」之機構圖 同上卷第463頁 陳證25 「快速降溫系統」機BOM表與機構圖對應說明比對表 同上卷第4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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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