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204號
GSEV,111,岡簡,204,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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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徐林秀香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林王雪枝
林錦妙
林雅萍
林曉雯
林少婷
林貞雄
林王秀英
林廷諺
林品辰
林冠雄

黃銘勳

吳黃郁麗
黃郁玲
林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款前段、第2 款 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 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之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 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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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