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876號
KSEV,111,雄補,87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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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被 告 林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澤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72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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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