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上訴人 翁林麗瑛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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