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73號
TPHM,111,聲,1573,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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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元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元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899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0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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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