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42號
ULDM,110,訴,542,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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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欉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桂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6453、6827、6828、6829、6830、7228、7229、730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欉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陳桂生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劉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亦為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及轉讓,劉 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 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 ,販賣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所 示之交易對象以牟利;另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即禁藥之各 別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轉讓 方式,無償轉讓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二 所示之轉讓對象施用。
二、陳桂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即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0日7時8 分後某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起訴書誤 載在「雲林縣○○鎮○○路000號陳桂生之住處」,經檢察官當 庭更正),無償轉讓重量約0.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劉 欉施用1次。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欉陳桂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卷第212頁正反面;偵6827卷第19頁正反面;偵6453卷第59頁至第65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82頁至第83頁反面、第85頁至第87頁;本院訴卷一第218頁;本院訴卷二第19頁;他卷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41頁至第45頁;本院訴卷一第219頁;本院訴卷二第57頁),被告劉欉涉犯犯罪事實一之部分,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佐證;被告陳桂生涉犯犯罪事實二部分,則有同案被告即證人劉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6453卷第59頁至第65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85頁至第87頁;本院訴卷二第53頁至第57頁)、被告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同案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同案被告劉欉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20日7時8分許與被告陳桂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3頁反面)、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劉欉陳桂生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二、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販賣毒品罪係重罪,



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 品交付他人。被告劉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為附表一所示販 賣毒品行為,有賺取施用毒品的量等語(本院訴卷二第48頁) ,得認被告劉欉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從中賺取量差,其主觀 上應有營利意圖。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欉陳桂生前揭犯行洵堪 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兼具第二級毒品與 禁藥之性質,則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 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 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案未扣得毒品,自無從確知毒品重量為何,故此 部分事實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其轉讓之毒品實際淨重 未達10公克,又讓與對象均為成年人,是被告劉欉就附表二 所示及被告陳桂生就犯罪事實二所示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 命之行為,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二、核被告劉欉就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15 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陳桂 生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三、被告劉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附表一編號40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及附表二編號15之轉讓禁藥行為係屬想像競合犯之一 行為,容有誤會。   
四、刑之減輕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查被告劉欉就附表一所載4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二所載 15次轉讓禁藥之犯行;及被告陳桂生就轉讓禁藥之犯行,均 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 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



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 ,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 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 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9、709、55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因被告劉欉供稱其毒品上游為吳俊毅,雲林縣警察局 因而查獲吳俊毅於110年6月20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被告劉欉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 訴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12月8日雲警螺偵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11 月25日雲警螺偵字第1101001423號、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 局110年12月8日雲警螺偵字第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本院卷第187至202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 原地110偵6453字第1109032866號函及其附件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769號起訴書(本院卷205至211頁 )各1份在卷可稽。因本件被告劉欉犯附表一編號6至9、1 2至13、22至24、34至38、43至47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及附表二編號1、11至14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 ,係在被告劉欉吳俊毅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後,故可認 定被告劉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9、12至13、22至24、34 至38、43至47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二編號1、1 1至14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來源應係吳俊毅,而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減刑之適用, 並依規定遞減之。
  ⒉至被告劉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10至11、14至21、25 至33、39至42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2至10 、15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上開吳俊毅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劉欉之前,故難認被告劉欉所犯附表 一編號1至5、10至11、14至21、25至33、39至42所示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2至10、15所示轉讓甲基安非 他命之毒品來源與吳俊毅相關,即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減刑之適用。
  ⒊又被告劉欉雖另供稱其毒品來源為吳建霖許恆誌等語, 惟吳建霖許恆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劉欉部分, 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本院訴 卷一第271頁至第277頁),故此部分亦無同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減刑之適用。
五、量刑:
 ㈠被告劉欉部分:爰審酌被告劉欉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即禁藥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染癮後難以戒除,可能造成



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除影響其個人及家庭 生活外,更可能因此衍生其他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 民健康,竟不思守法自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行為,所為均應非難; 惟念及被告劉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供出如上所述之毒品 上手,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劉欉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對象為7人、數量各為新臺幣(下同)500元至8, 000元、次數雖47次,惟所獲取之利益僅為施用毒品之量差 ,與出售數量龐大之毒品以牟取暴利之情形終究有別;附表 二所示轉讓禁藥之對象僅3人,毒品數量均微量;另參酌被 告劉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不識字之智識程度,無業,幫忙 帶孫子、煮飯,生活費靠兒子供養,與兒子同住,其患有高 血壓、焦慮症併失眠、高血脂、眩暈等疾病,並提出民生診 所診斷證明書1份(本院訴卷二第71頁)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被告劉欉之年齡已屆63歲, 其上開所為均分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之犯罪, 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甚為接近,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 則,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 原則,及對被告劉欉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行為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之後復歸社會之可能 、被告劉欉家庭支持系統功能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劉欉所 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㈡被告陳桂生部分: 
  爰審酌被告陳桂生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 轉讓、施用之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竟仍無償轉讓 提供他人施用,所為助長甲基安非他命濫用成癮之惡習,戕 害國民身心健康,促進毒品流通,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終 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以被告陳桂生本案轉讓之對象僅 為1人、次數僅1次,轉讓之數量也屬微量之犯罪情節,暨被 告陳桂生自陳做板模工作,月薪約5萬元,獨居,母親住安 養院,有1個孫子住在寄養家庭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 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8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 勞動,附此敘明。
參、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




㈠被告劉欉部分:
  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被告劉欉所有,且係供被告劉欉犯如附表一、二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欉供認在 卷(本院訴卷二第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分別於各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注射針筒6支因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陳桂生部分:
  被告陳桂生所使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手機 1支,雖係供被告陳桂生為聯絡本案轉讓禁藥所使用之物, 惟該手機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該手機及門號SIM卡尚屬 存在,另考量手機等電子產品隨時間經過折舊情形甚鉅,殘 值已低,而SIM卡價值甚微,復可隨時向電信機構申請補發 ,且被告陳桂生使用該手機與門號聯絡轉讓禁藥之行為僅1 次,又係被動接受通話之受話者,故沒收該手機及門號SIM 卡所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甚為薄弱,其沒收或追徵不 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犯罪所得
  查被告劉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 已取得各次販毒之對價,業據被告劉欉供承在卷(本院訴卷 二第48頁),因前開價款,均為被告劉欉販賣毒品之犯罪所 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 沒收,且因上開所得均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金額(新臺幣)、數量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王建平 110年5月22日16時47分3秒後之某時 王建平委託廖春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王建平,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王建平於警詢、偵 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48頁至第55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第111 頁正反面;偵6830卷第21頁至第28頁反面)。 ⒉廖春明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22日15時33分許至16時4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51頁正反面)。 ⒊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⒋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 份 (他卷第185頁)。 ⒌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⒍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虎尾鎮雲林高鐵站附近之永興路路旁 2 (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2) 王建平 110年6月6日14時13分24秒後之某時 王建平委託廖春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王建平,並收取3,000元。 ⒈證人王建平於警詢、偵 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48頁至第55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第111 頁正反面;偵6830卷第21頁至第28頁反面)。 ⒉廖春明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6日14時13分許至14時31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 ⒊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⒋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⒌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⒍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 (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3) 王建平 110年6月10日16時13分45秒後之某時 王建平委託廖春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王建平,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王建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48頁至第55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0頁反面、第111頁正反面;偵6830卷第21頁至第28頁反面)。 ⒉廖春明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0日16時7分許至16時13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52頁反面)  。 ⒊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⒋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⒌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⒍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路000號福德宮前(黃昏市場旁)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李吳惠娟 110年5月22日15時47分33秒後之某時 李吳惠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王建平,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李吳惠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88頁至第9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8卷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 ⒉證人李吳惠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87頁)。 ⒊李吳惠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21日14時10分許至110 年5 月22日15時4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90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吳惠娟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住處附近產業道路旁小廟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李吳惠娟 110年6月4日12時16分19秒後之某時 李吳惠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李吳惠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李吳惠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88頁至第9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8卷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 ⒉證人李吳惠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87頁)。 ⒊李吳惠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4日9時39分許至110年6月4日12時16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90頁反面至第91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吳惠娟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住處附近產業道路旁小廟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李吳惠娟 110年7月18日13時47分6秒後之某時 李吳惠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李吳惠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李吳惠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88頁至第9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8卷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 ⒉證人李吳惠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87頁)。 ⒊李吳惠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7 月17日20時34分許至110 年7 月18日13時4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吳惠娟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住處附近產業道路旁小廟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張珮綝 110年7月9日19時38分54秒後之某時 張珮綝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張珮綝,並先讓其賒欠嗣後於110年7月11日再收取1,000元。 ⒈證人張珮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9卷第21頁至第26頁反面)。 ⒉證人張珮綝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 份(他卷第77頁反面)。 ⒊張珮綝以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7 月9日19時37分許至110 年7 月11日11時1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9頁反面)  。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張珮綝 110年7月17日14時44分12秒後之某時 張珮綝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張珮綝,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張珮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9卷第21頁至第26頁反面)。 ⒉證人張珮綝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 份(他卷第77頁反面)。 ⒊張珮綝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7日14時44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80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張珮綝 110年7月27日22時37分51秒後之某時 張珮綝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張珮綝,並先讓其賒欠嗣後於翌日再收取1,000元。 ⒈證人張珮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偵6829卷第21頁至第26頁反面)。 ⒉證人張珮綝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 份(他卷第77頁反面)。 ⒊張珮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27日22時26分許至110年7月28日19時2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81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 賴聰志 110年5月30日12時12分37秒後之某時 賴聰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賴聰志,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賴聰志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97頁至第102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0頁反面;偵6827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證人賴聰志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95頁)。 ⒊賴聰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30日11時18分許至110年5月30日12時12分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99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賴聰志 110年6月15日15時11分38秒後之某時 賴聰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賴聰志,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賴聰志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97頁至第102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0頁反面;偵6827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證人賴聰志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95頁)。 ⒊賴聰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5日14時48分許至110年6月15日15時11分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00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賴聰志 110年7月4日21時27分42秒後之某時 賴聰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賴聰志,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賴聰志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97頁至第102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0頁反面;偵6827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證人賴聰志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95頁)。 ⒊賴聰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4日20時59分許至110年7月4日21時27分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01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賴聰志 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57秒後之某時 賴聰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賴聰志,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賴聰志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97頁至第102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0頁反面;偵6827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證人賴聰志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95頁)。 ⒊賴聰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20日18時40分許至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01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周俊男 110年5月5日19時29分16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5 日19時4 分許至110 年5 月5 日19時29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6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周俊男 110年5月13日19時28分44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13日19時11分許至110年5月13日19時2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7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周俊男 110年5月16日21時28分49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16日21時16分許至110年5月16日21時2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8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周俊男 110年5月18日23時15分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1個交周俊男,先讓其當次賒欠,嗣於110年5月21日再收取2,0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18日23時8分許至110年5月21日1時24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8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周俊男 110年5月24日20時5分9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24日19時51分許至110 年5 月24日20時5 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9頁正反面)  。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周俊男 110年5月28日21時13分33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8日21時13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69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 周俊男 110年6月5日23時11分35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5日20時24分許至110年6月5日23時11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0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一間鐵皮屋前的空地 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 周俊男 110年6月11日14時9分52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支交周俊男,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6 月11日14時9 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1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 周俊男 110年6月23日21時0分18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23日19時56分許至110年6月23日21時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1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路00號「東仁國中」旁道路 2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 周俊男 110年7月3日23時51分0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3日23時33分許至110年7月3日23時51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2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周俊男 110年7月23日20時7分25秒後之某時 周俊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周俊男,並收取500元。 ⒈證人周俊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64頁至第74頁反面、第108頁至第113頁;偵7228卷第21頁至第31頁反面)。 ⒉證人周俊男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63頁)。 ⒊周俊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23日19時28分許至110年7月23日20時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73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 陳桂生 110年5月10日4時5分22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毛重1公克)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10日4時5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6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陳桂生 110年5月15日3時57分28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毛重1公克)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7日19時41分許至110年5月7日20時3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6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陳桂生 110年5月16日21時21分22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毛重0.2公克)交付陳桂生,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16日21時10分許至110 年5 月16日21時21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6 頁反面至第247 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陳桂生 110年5月19日9時8分1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付陳桂生,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19日9 時8 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7 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陳桂生 110年5月21日19時28分55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1日19時0分許至110年5月21日19時2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8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陳桂生 110年5月31日21時2分39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31日18時52分許至110年5月31日21時2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0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 陳桂生 110年6月9日18時46分36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6 月9 日18時46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1 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 陳桂生 110年6月13日16時15分38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3日15時49分許至110年6月13日16時15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2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 陳桂生 110年6月18日16時54分4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1公克)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8日16時54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3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路000號「黃昏市場」停車場 3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 陳桂生 110年6月30日23時47分16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陳桂生再以市價2,000元之鱉2隻交付劉欉。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鱉貳隻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證人陳桂生於雲林縣○○鎮○○里○○路000號住處 3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 陳桂生 110年7月1日0時38分30秒後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1,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日0時38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6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 陳桂生 110年7月15日14時50分59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5日9時43分許至110年7月15日14時50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7頁反面至第258頁)  。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 陳桂生 110年7月15日19時54分30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5日19時0分許至110年7月15日19時54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8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 陳桂生 110年7月17日3時48分54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公克)交付陳桂生,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7日3時48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9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 陳聰寶 110年5月6日20時20分30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4公克)交付陳聰寶,並收取4,000元(起訴書誤載2,000元,逕予更正)。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6日19時23分許至110年5月6日20時2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6頁)。 ⒌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 陳聰寶 110年5月8日19時59分47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聰寶,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7日19時36分許至110年5月8日19時59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 ⒌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 陳聰寶 110年5月24日18時27分2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聰寶,並收取2,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4日17時43分許至110年5月24日18時2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5頁正反面)。 ⒌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 陳聰寶陳錫柔 110年5月28日20時34分47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陳錫柔分別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4公克)交付陳聰寶陳錫柔,並收取4,000元(陳聰寶陳錫柔各出資2,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聰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3頁)。 ⒌陳聰寶陳錫柔以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8日19時47分許至110年5月24日18時2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8頁反面)。 ⒍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⒎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⒏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⒐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⒑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 陳聰寶 110年6月22日9時36分27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聰寶,並收取3,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21日19時33分許至110年6月22日9時36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反面、第166頁正反面;偵7307卷第33頁至第35頁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⒏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 陳聰寶 110年6月29日20時18分59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陳錫柔分別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4公克)交付陳聰寶,並讓陳聰寶賖欠,嗣後陳聰寶再匯款4,000元予劉欉。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聰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3頁)。 ⒌陳聰寶陳錫柔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29日19時37分許至110年6月29日20時1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9頁) ⒍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⒎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⒏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⒐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⒑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 陳聰寶 110年7月6日20時47分42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重1.4公克)交付陳聰寶,並收取4,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6日20時15分許至110年7月6日20時47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一編號59】(他卷第169頁反面至第170頁)。 ⒌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 陳聰寶 110年7月19日10時38分2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錫柔,並收取4,000元,嗣後陳錫柔再轉交予陳聰寶。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9日9時59分許至110年7月19日10時3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71頁正反面)。 ⒌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虎尾大盤大五金百貨行對面之巷子內 4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 陳聰寶 110年7月21日20時14分12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陳錫柔分別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2包交付陳聰寶,並收取8,000元。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聰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3頁)。 ⒌陳聰寶陳錫柔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20日18時40分許至110年7月21日20時14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72頁反面)。 ⒍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⒎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⒏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⒐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⒑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附表二:
編號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地點 轉讓方式、數量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王建平 110年7月28日10時32分23秒後之某時 王建平委託廖春明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王建平。 ⒈證人王建平於警詢、偵 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48頁至第55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反面、第111 頁正反面;偵6830卷第21頁至第28頁反面)。 ⒉廖春明王建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7 月28日9 時58分許至10時32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53頁)。 ⒊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⒋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⒌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⒍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 陳桂生 110年5月7日20時30分11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毛重0.5公克)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7日19時41分許至110年5月7日20時3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5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陳桂生 110年5月18日16時12分1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 年5 月18日16時12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7 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陳桂生 110年5月24日20時13分3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公克)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4日17時8分許至110年5月24日20時13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8頁反面至第249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虎尾鎮黃昏市場停車場(起訴書誤載為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逕予更正)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 陳桂生 110年5月27日18時28分23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7日18時10分許至110年5月27日18時28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49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 陳桂生 110年5月28日17時45分5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28日14時32分許至110年5月28日17時45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0頁)。 ⒋本院110年5月3日110年聲監字第2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 陳桂生 110年6月9日20時10分45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9日19時39分許至110年6月9日20時10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1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 陳桂生 110年6月14日16時29分51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4日11時46分許至110年6月14日16時29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2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 陳桂生 110年6月16日17時15分48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6日17時15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2頁反面至第253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 陳桂生 110年6月17日11時12分47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17日10時55分許至110年6月17日11時12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3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 陳桂生 110年6月28日21時33分56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克)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6月28日21時12分許至110年6月28日21時33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5頁)。 ⒋本院110年5月31日110年聲監續字第49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31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 陳桂生 110年7月9日19時48分9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9日19時38分許至110年7月9日19時48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7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 陳桂生 110年7月10日19時38分35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5公克)予陳桂生。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0日19時31分許至110年7月10日19時48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7頁反面)。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 陳桂生 110年7月17日21時6分50秒後之某時 陳桂生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陳桂生,並拒絕收受陳桂生欲交付之價款,以此方式無償轉讓。 ⒈證人陳桂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222頁正反面、第243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偵7229卷第21頁正反面、第22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⒉證人陳桂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243 頁正反面;偵7229卷第20頁)。 ⒊陳桂生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7日19時38分許至110年7月17日21時6分許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259頁反面至第260頁)。 ⒋本院110年6月29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5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偵6827卷第32頁正反面)。 ⒌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⒍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⒎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雲林縣○○鎮○○里○○000號「拱雲宮」旁巷內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 陳錫柔 110年5月8日19時59分47秒後之某時 陳聰寶委託陳錫柔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劉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後,劉欉至左列地點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錫柔(由陳聰寶收受後再轉交陳錫柔)。 ⒈證人陳聰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4頁正反面、第176頁至第179頁反面第164頁至第173頁;偵7307卷第55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 ⒉證人陳錫柔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指認照片(他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正反面、第130頁至第153頁反面、第156頁至第158頁;偵6453卷第54頁至第56頁;偵7307卷第22頁至第48頁反面、第49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 ⒊陳錫柔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二第11頁)。 ⒋陳錫柔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7日19時36分許至110年5月8日19時59分許間與被告劉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 ⒌本院110 年5 月3 日110 年聲監字第22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 份(偵6827卷第30頁正反面)。 ⒍被告劉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185頁)。 ⒎本院110年8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384號搜索票1紙(他卷第198頁)。   ⒏被告劉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8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他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⒐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偵6453卷第109 頁)  。 劉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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