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3號
HLDV,111,除,13,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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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坤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且迄無人 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利股F字第NO.000110號 普通股 1 1 2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利股G字第NO.000004號 普通股 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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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