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66號
HLDV,111,司促,2766,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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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潘美如

潘亭君

一、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330,710元
,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8月30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2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36,748元,及自111年3月30
日起至111年8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8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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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