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80號
HLDV,111,司促,2180,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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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柏俊榮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137,040元,及
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111年4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6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160元,及自111年5月3日起
至111年10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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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