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不動產所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1號
TTDV,111,補,9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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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權、李麗華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222號裁定、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主張對被告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573元,訴請撤銷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於110年12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被告李麗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2月15日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振權所有
,參照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5月間交易實價為300,000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為憑,認定
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300,000元,低於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1,376,573元,揆諸上開說明,以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95 1/6 2 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 1/6 3 臺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巷00號房屋) 70.2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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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