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8號
TNDV,111,補,348,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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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施佑達
訴訟代理人 陳芊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雅雯、大亞洲社區管委會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
進入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7樓房屋修復至原告所有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6樓房屋不漏水之程度,及請求被告
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因原告未提出修復漏水
之估價單以供審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
予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上開精神慰撫金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6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00萬元=2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7,2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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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