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449號
TNDM,111,簡,1449,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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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驊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081號、111年度偵字第7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驊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角飯糰貳個、泰山花生仁湯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及證據(詳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吳驊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己 力獲取所需,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見機任意竊取他人財 物,顯見其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影 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受詢問人欄中 自陳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就被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未扣案之三角飯糰2個、泰山花生仁湯1罐,屬被告為竊盜犯 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盜所 得之萊潔小黑蚊防蚊液1罐、L男急暖陽離子拉毛蓄熱衣1件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037741號卷第21頁 、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153513號卷第29至30頁),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芳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081號
111年度偵字第7550號
  被   告 吳驊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驊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1年1月14日17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內,趁店長陳奕安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在該賣 場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攜出



賣場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陳奕安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 ,經觀看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於111年3月15日0時至0時38分許,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 ,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量販店」內,徒手 竊取陳列在該賣場貨架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得手後 將之藏放在隨身所攜帶之提袋內,得手後步出結帳櫃台欲 離去賣場之際,為該賣場之安全警衛長李昱翰發覺有異而 報警處理,並當場自吳驊軒身上取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未結帳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奕安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代表人吳淑菁委 由李昱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業經被告吳驊軒於警詢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奕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 押物品照片2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7張在卷可參;犯罪事實(二)部分,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昱翰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3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 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8張等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 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末被告所竊得之三角飯糰2個、泰山花生仁湯1罐,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未經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 得之萊潔小黑蚊防蚊液1罐、L男急暖陽離子拉毛蓄熱衣1件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2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張 芳 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俊 頴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價值 (新台幣) 1 111年1月14日17時4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三角飯糰2個 共554元 泰山花生仁湯1罐 萊潔小黑蚊防蚊液1罐 L男急暖陽離子拉毛蓄熱衣1件 2 111年3月15日0時至0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量販店」 舒跑BEAST能量飲1罐 28元 熊寶貝擴香沉靜雪松1盒 169元 AP加勒比海清新噴霧1罐 165元 必安住紫丁蚊香1盒 79元 日本金鳥菊渦卷蚊香1盒 225元 抗倦容機能水1罐 309元 萊雅8效保濕乳液1罐 329元 GB男香-極樂天堂香水1罐 290元 卡迪那原味薯條1包 62元 盛香珍綜合蒟蒻椰果1包 80元 安迪士單薄荷可可1包 123元 穆記緣清燉牛肉麵1盒 249元 關西鎮農會仙草茶1罐 69元 日式餐具(筷子)1雙 19元 上衣3件 988元 長褲1件 399元 大人空汙口罩1包 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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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