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91號
TPDV,111,除,1091,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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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貝特
代 理 人 葉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1,408,079元 0000000 00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1,283,682元 0000000 00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3,402,426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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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