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貝特 代 理 人 葉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1,408,079元 0000000 00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1,283,682元 0000000 00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陳玟伶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3,402,426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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