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貝特
代 理 人 葉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10,136,730元 AZ-0000000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11月3日 616,925元 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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