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聲 請 人 陳盈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 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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