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95號
TPDV,111,司,95,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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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安賦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賦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安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安賦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經徵得程昱斌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 請指定程昱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簿冊保 存人願任同意書、所保管簿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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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