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88號
TPDV,111,勞補,288,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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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徐彪豪(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楊秀容(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娟婷(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瑋勵(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
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
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500元,茲依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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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