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6號
TPDV,108,重家繼訴,1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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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吳中峰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吳中雄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吳祚丞律師
陳婉榕律師
被 告 吳中強

吳茜明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吳家豪

吳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永孚遺產中 有關不動產部分,尚有需原告補正事項(另以裁定命補正)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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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