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835號
TPDM,111,審易,835,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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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東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續字第3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東美係明順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市○○區○○○路○段00號6樓,下稱明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緣告訴人温芳春因故需用款,被告見機即介紹民間金主陳登 豐以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被告明知約定需支付予陳登豐之利息為45萬元、被告 之仲介費36萬元、作業費2萬元,共計83萬元,詎被告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4月間 ,向告訴人佯稱:除需先支付預扣利息、仲介費及作業費以 外,另外還有要投資黃金買賣17萬元,共計100萬元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10日下午2時54分許,在臺 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松江分行,由其臺灣銀行信義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提領100萬 元現金交付予被告;另於109年4月13日,在明順公司,被告 又向告訴人佯稱:係國際世界黃金協會在臺唯一代理人,介 紹黃金買賣賺取高額利潤,可供償還上開民間借款利息,如 投資300萬元購買黃金2公斤,藉由每日交易賺取價差3萬元 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13日13時47分,匯款 150萬元至明順公司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復於109年4月14日,被告再向告訴人佯稱:投資黃 金買賣還需要13萬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同日,在 明順公司,將其自臺銀帳戶提領之13萬元交付予被告,嗣事 後因被告假藉投資黃金不足額,將沒收180萬元投資款,告 訴人要求退出還款未果,始悉受騙,而受有180萬元(17萬 元+150萬元+13萬元)之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1年5月14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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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