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4年度,1796號
CHDV,94,票,1796,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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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彬宏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銘錩橡膠有限公司
            6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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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4年度票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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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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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6月30日 │3,000,000元 │94年9月30日 │94年9月30日 │WG00000000 │ │
├──┼───────┼─────────┼───────┼──────────┼────────┼──┤
│002 │94年6月30日 │3,000,000元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WG00000000 │ │
├──┼───────┼─────────┼───────┼──────────┼────────┼──┤
│003 │94年6月30日 │3,000,000元 │94年8月30日 │94年8月30日 │WG00000000 │ │
├──┼───────┼─────────┼───────┼──────────┼────────┼──┤
│004 │94年6月30日 │3,000,000元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WG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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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4年6月30日 │3,000,000元 │94年7月31日 │94年7月31日 │WG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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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錩橡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彬宏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