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86號
TCDV,111,補,108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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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吳秀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2,485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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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