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債 權 人 大宏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鳳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華鳳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壹參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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